台中豐原狗肉案 兩移工遭罰款台幣20萬元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台灣《動物保護法》禁止宰殺貓狗多年,2017年更是修法禁止購買、食用或持有貓狗肉,以徹底杜絕食用狗肉現象,修法過後,2018年台中豐原破獲第一起狗肉案,為四名越南籍移工所為,並涉及10多人分享狗肉,近日二審判決結果出爐,其中兩名移工被處拘役40日及30日,各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另外兩名在逃中的移工被通緝;食用狗肉者,則另由台中市政府裁處罰鍰。

豐原狗肉案現場發現的狗肉湯、肉塊、噴烤過的狗頭。    台中市動保處機動稽查員李榮峰/提供(資料照)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8年10月25日晚間,被告甲文宏先抓起他們在豐原污水處理廠飼養的一隻狗,再至宿舍後方晾衣場,由阮光、阮文能、武文傳及不詳男子抓住犬隻四肢後,由甲文宏持菜刀、噴燈及火炭灰宰殺犬隻後,另由阮光、阮文能及武文傳拔除狗毛,並交由他人烹煮,最後與在場的另外12位越籍移工分享狗肉。此案被民眾檢舉後遭到揭發,台中市動保處人員及警方更在現場查獲狗肉、噴燈烤過的狗頭、狗毛、沾有血跡的臉盆及鐵碗等證據。

去(2019)年5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判決書指出,四名移工來台工作前,皆經由仲介公司告知在台灣依法不得宰殺、食用狗肉,可見並非意外犯法,但甲文宏及阮文能卻僅被判處40日、30日拘役,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2萬元(另外兩名參與宰殺犬隻的移工在逃中)。

由於2017年《動物保護法》修法過後,宰殺或故意傷害動物者,最高刑責已經從1年提升到2年,罰金同樣提高不少,因此此案也被許多人認為判決過輕,主導修法的立法委員王育敏更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法機構能夠正視修法精神,對案件進行上訴並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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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王育敏在2019年6月召開記者會,指出《動物保護法》提高虐殺動物最高刑責至2年後,相關案件卻皆輕判。豐原狗肉案的二審判決結果罰金已提升至20萬。   李娉婷/翻攝(資料照)

近日,二審判決結果出爐,雖然兩名移工的拘役天數不變,但併科罰金皆上升至新台幣20萬元,對此,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源森表示,2017年4月28日《動物保護法》修正後,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罰金,從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升至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意即殺狗食用的最低罰金是每人20萬元起跳。

在判決書中,法官指出:「其等為滿足口腹之慾,不知尊重生命及我國不得宰殺犬隻食用之禁令,任意將所飼養之犬隻宰殺後分切食用,殘忍剝奪犬隻生命,應予非難」,但考量兩位被告在犯後認錯、未曾有前科紀錄、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形,因此判處拘役40日及30日,可易科罰金,各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

而涉及食用狗肉、未參與宰殺的12名移工,將另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請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裁處罰鍰;兩名參與宰殺過程、在逃中的移工,則由法院通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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