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團攜手社運團體 評選動保優秀立委 5委員獲選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在台灣,民眾參與政治、監督政府與國會蔚為風氣,社運團體「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更是每會期提出立法委員評鑑報告,但由於評鑑的綜合性,在特定領域耕耘的專業型立委難以被凸顯,為此,公督盟和「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合作,首次針對特定領域進行評鑑,選出鄭麗文、林淑芬、陳亭妃、蔡壁如、羅致政五位優秀動保立委。

由多個動保團體組成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和社運團體「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合作試辦動保立委評鑑。評鑑委員包括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關懷生命協會、台灣愛狗人協會等動保團體成員,以及亞太小動物獸醫師聯盟主席。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提供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同時也是公督盟前執行長的何宗勳表示,台灣的國會監督運動近十年來以2007年成立的公督盟為主,透過公民對立委做全面評鑑,期望能藉此讓立委更認真問政,而公督盟除了評鑑所有的立委之外,其實也期待能夠催生專業型立委,但要對專業型立委進行深度質化與量化的評鑑,還需仰賴與專業團體的合作。

而儘管動保團體在2015年、2019年都評鑑過「動保立委」,但僅能四年辦一次,無法持續進行,何宗勳說,如今由多個動保團體組成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成立,能量足夠,加上社會風氣與國民的動保意識提升,催生專業型立委的評鑑正是時候,因此動法盟和公督盟合作,推動從本屆開始展開動保立委的評鑑工作。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公督盟的立委評鑑有19項大指標,延伸47項小指標,13年來進行了25次的評鑑,但發現還是會有些侷限,特別是特定專業領域的立委無法在評鑑上凸顯,而透過這樣的合作,能夠讓各個團體和關心不同領域的委員有機會被呈現,有助於公民團體在議題上的推動,也能讓立法委員了解必須要主動關注的議題,讓更多委員在不同領域來為台灣努力。

何宗勳說,本次評鑑是第一次試辦,經過資料查找,在立法院第十屆第一、二會期,113位立法委員中有19位提出動物保護相關的23案,他們找出關心動保領域的立委後,再由評鑑委員逐一進行討論。(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4案、動物保護法修正15案、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修正3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1案、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1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1案,另有憲法增修「動物保護入憲」條文2案。)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說明評鑑原則,基本上有三個面向,分別是:形式與實質並重;評委實名制;循序漸進、由簡入繁。朱增宏說,將每一個法案拉出來後,評委會進行客觀討論,綜合判斷,而因為是試辦,所以這次他們沒有點出評委們認為不適當的法案,希望能夠鼓勵立委往好的方向走。而好的提案中,「動物保護入憲」、「將疏忽或不作為納入虐待定義」、「當動物受不當侵害時,人民或團體得以提出公益訴訟」都是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的法案。

此外,儘管動物保護在台灣已成顯學,但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在動保議題中仍屬於弱勢,仍有立法委員願意投以關注,為這些動物爭取應有的福利,也是動保立委評鑑特別點出的項目,朱增宏表示,未來動法盟會陸陸續續公布評鑑辦法、準則與指標,提供給立法委員參考。

不過,在立法院第十屆第一、二會期與動保相關的23項提案中,只有將飼主年齡限制下修為18歲的6案獲得三讀通過,只有修法形式,實質意義並不大,其餘皆只有進入一讀,動法盟指出,在兩個會期的250多案中,二讀的高達50多案,最終有25案三讀通過,動保法案相較於其他領域在件數與進度上明顯落後,因此本屆國會在動保議題上還有很大進步空間。

以下為優秀動保立委提案簡介:

鄭麗文 立委

提出「動保法」修正條文:「虐待、殺害動物,情節重大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須強制接受治療與輔導」。評委認為「動物虐待與家庭、婦女、兒童、老人等社會暴力為有機連結,針對情節重大或累犯者採取預防措施,是犯罪治理的超前部署。另提案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增訂第十五條將動物保護「入憲」。評委認為:將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納入憲法,兼顧生物多樣性與個體動物生命,意義重大。

林淑芬 立委

在「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將動物保護、動物福利、動物倫理、3R納入我國科學技術發展基本法規範。評委認為:將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範,是促進動物福利的關鍵,更是提升科研品質、生醫產業,以及精準醫療的必要條件,意義重大。另外,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提出將動物實驗「替代、減量、精緻化」之基本原則納入化學品管理規範修法,評委認為:毒理測試,特別是法規毒理測試,是國際動物實驗替代方案目前發展最快速的領域。將3R原則納入化學品管理的基本法,有助於動物保護、對環境友善,對化學品安全的維護與管理,更有效益與效率。

陳亭妃 立委

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須每年更新,以維資料正確性。」評委認為:每年更新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有助於推動生態環境研究與監控,促進科學研究資訊公開,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有正面教育意義。另外針對動保法宗旨第一條納入動物福利,動物虐待定義與第三條第十款納入疏於照顧或不作為。評委認為:將「增進動物福利」納入動保法宗旨,具有劃定我國動物保護「基準線」的重大意義。另將「疏忽或不作為」列為虐待定義之一,不僅是動物福利基準線的具體表現,也彌補現行動保法執法實務的巨大漏洞。

蔡壁如 立委

於憲法增修條文新增第十條之1:「動物非物,具有感知能力,享有生命尊嚴,此客觀價值應國家法律特別保護」。評委認為:將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納入憲法,兼顧生物多樣性與個體動物生命,意義重大。同時,該修正案能獲的跨黨派32位委員聯署誠屬不易。

羅致政 立委

在動保法修正草案中,針對特定寵物業、展演動物者發生棄養動物之行為,應加重處罰,並令其負擔動物終養費用。評委認為:動物產業以各種動物利用謀生,善待只是最基本的動物倫理。刻意棄養動物,不僅傷害動物,更是錯誤的生命教育與動物福利教育,更可能造成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問題,加重處罰,非常合理。另外修法針對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受到痛苦、傷害,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文字,全面禁用毒物、電氣、獸鋏等方式。評委認為立意良善。

繼續閱讀

留言

LEAVE A REPLY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