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虐待動物案件平均刑期不到3月 專家籲盡快修法 設量刑指引加重刑期

記者 吳昱賢/報導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與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共同研究,發現香港的動物法律有漏洞,使得虐待動物者逍遙法外。圖片來源/SPCA

近年來香港虐待動物案件頻傳,不少人認為現有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有漏洞,導致兇手逍遙法外,即使犯人被檢控(起訴)、甚至定罪,監禁刑期往往也不高。近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與香港愛護動物協會(SPCA)發表一項報告,針對2013至2019年殘酷對待動物(虐待動物)案件進行研究,發現案件平均刑期只有2.4個月,平均罰款只有2,900元港幣(約373元美金),法律威嚇力不足。專家呼籲,應該設立量刑指引,根據不同虐待行為作出加刑。

香港現有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規例(第169A章)規定,殘酷虐待動物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萬元港幣(約2.56萬美金)及3年徒刑;若有疏忽或冷漠行為,如沒有提供充足居住空間、食物、清水等,最高則判處罰款5萬元港幣(約6,431美金)。然而,很多虐待動物的兇手仍逍遙法外,社會普遍認為主要原因是法律及檢控程序出現漏洞。

去年2月,香港深井豪景花園傳出有30隻動物被人從高處拋下。圖片來源/SPCA

去(2020)年2月,深井豪景花園有30隻動物被人從高處拋下,其中18隻死亡,另外12隻重傷,雖逮捕兩名嫌疑犯,但律政司因證據不足,在9月2日做出不檢控處分。當時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指出,現行法律將動保案件以「簡易程序罪行」處理,只有6個月起訴限期,第一線動保人員在短時間內難以蒐集足夠證據,導致動保案件檢控率偏低。議員陳克勤當時也認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有結構性問題,長期以來香港的虐待動物案件皆定罪率低,律政司應該正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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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蒐集足夠證據,法院也定罪,判決結果往往對虐待動物者不痛不癢。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研究,2013至2019年間,愛協經手的335宗虐待動物案件中,僅有143人被法院定罪,其中只有49人被判監禁,平均刑期只有2.4個月,大部分案件刑期只有數星期,平均罰款更只有2,900元港幣,法律威嚇力明顯不足。其中一宗2014年涉及20隻狗死亡的私人收容所虐待案件,虐待狗的狗場場主僅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讓群眾對於法律十分失望。

這項研究由香港政府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公共政策研究資助計劃資助,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韋凱雯(Amanda Whitfort)副教授、愛協動物福利部副總監候安娜(Dr. Fiona Woodhouse)醫生、愛協福利部研究及發展主任何書平及愛協調查主任秦美怡共同撰寫。


分析報告中也發現,118宗直接對動物造成身體創傷的案件裡,檢警只檢控了63宗,有55宗最終讓犯人逍遙法外,不檢控的主因是警方無法找到犯人或找到使動物受傷的證據,這些案件中狗為主要受害者,38%案件是主人或飼養者犯案。而疏於照顧的61宗案件裡,大多是因經濟或家庭問題將動物遺棄,沒有給予食物和水,有8成案件是源自於動物囤積行為。韋凱雯指出,6個月的檢控時限讓警方難以蒐集足夠證據,而目前法律的邏輯仍沒有「動物福利」的觀念,當局遇到疏於照顧案件案件時的積極度較低。

韋凱雯表示:「現時香港虐待動物重罪者的刑罰遠低於水平,以英國為例,虐待動物重罪者同樣最高判監 3 年,但設有量刑起點,量刑起點是為最高刑罰的35%,即為12個月。」她建議,應該針對不同犯罪行為設立量刑指引,針對嚴重的案件增加刑期。

(註:因香港刑罰無最低刑期規定,此處量刑指引指針對不同案件設立不同的最低刑期。)

此外,香港仍依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而沒有《動物保護法》或《動物福利法》,她呼籲當局盡快修法,以保護動物、動物福利為原則,引入動物照顧者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訂立監管寵物美容院、針對私人動物收容所設立發牌制度等多項措施。除此之外,針對豪景花園案,韋凱雯也認為應該設立打擊將動物從高處拋下的新罪行,避免再有類似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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