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香港動物福利法勢在必行

陳克勤

近年大大小小的動物議題都引起社會的關注,不但在網上激烈討論,也引發了不少街頭抗爭。香港的動物福利政策過去十年匍匐前行,動物權益受到愈來愈多的關注,政府亦感到壓力,動物保護政策稍有改善,如早年修訂法例第139B章加强規管狗隻繁殖、在22個警區設立虐待動物調查專隊、動物守護計劃、增加寵物公園的數量等等。

香港動物權益雖有寸進,但現時法例未能追上時代的進步。現時主要保護動物的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是於1935年制定,法例雖於2006年作出修訂,提高最高罰款至$200,000及監禁3年,但內容至今並無大改變。可是,當時的社會環境與現在已大有不同,法例原意是防止動物,受到嚴重傷害而訂立的,條文中「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的定義不清,未能有效保障動物福利。從每年虐待動物的定罪數字,以及投訴數字可見,成功被定罪的數字偏低,約佔3成,而判監的個案更是寥寥可數。

事實上,有審理虐待動物案件的裁判官曾指出,法庭的判決是要向社會發出「動物的生命要得到尊重及保護」的清晰訊息。可是,現行的法例明顯未能有效阻止動物受虐,傳達保護動物的清晰訊息。我們從新聞中見到的虐待動物個案,不乏長期疏忽照顧動物的例子,動物缺水缺糧數星期、動物生活在極其狹窄的空間、甚至有自相殘殺情況等等。故此,如何在未對動物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前介入更為重要,而修例是一個有效的方法。

參考其他地方如英國、澳洲、新加坡等,都於過去二十年間修訂舊有法例,採取主動保護的策略,於法例中加入了動物福利中的五大自由,包括讓動物免於飢渴、免於承受環境不適、免於痛楚傷病、免於恐懼不安和表達天性。此外,法例會訂明寵物主人的責任 (Duty of care),須遵守一些守則以保障動物的福祉﹝如需關注動物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確保滿足牠們本能的需要和渴望等﹞。而當動物的情況不理想時,政府或政府認可的機構會發出「改善通知書」,敦促主人作改善,屢勸不改者則有可能被檢控。以上地方的法例都為動物提供基本的保障,而非動物受到嚴重傷害後才被揭發。

香港制訂動物保護法例是大勢所趨,在籌備新法例時,廣納民間和動物團體的意見和加強合作尤其重要。社會上的愛護動物團體和人士對改善動物福利有殷切期望,他們都有不同的意見。故此,政府宜加強與他們溝通,這一方面可完善日後法例的修訂,另一方面讓他們了解條文中背後的理據,有助爭取他們的支持。

插畫:COCO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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