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未更新!香港虐待動物條例啟動修改

記者 李娉婷/報導

香港目前可保障動物權益的法律,就只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然而此條例上一次修訂已經是2006年,對比鄰近的台灣《動物保護法》近年來幾乎是一年一修,《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顯得過時、不足。十多年過去,如今香港終於有望從法律面提升動物福利!香港漁護署今(26)日宣布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收集意見,以準備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並提出三大方向的建議,包括首次引入「謹慎責任」概念,以因應國際動物福利趨勢。

香港擬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漁護署提出三大修例建議。 取自漁農自然護理署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粉絲專頁

漁護署的修例三大方向分別為「引入積極的謹慎責任」、「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條文」、「加強執法權力保障動物福利」,分別參考新加坡、澳洲昆士蘭、紐西蘭、台灣、日本、英格蘭和威爾斯、美國加州、美國哥倫比亞特區等海外地區的動物福利相關法規,整理出此次的提升香港動物福利建議

引入積極的謹慎責任

漁護署表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點是防止動物受到痛楚和痛苦,並懲罰導致動物受苦的人,但理想的動物福利不只是動物沒有被殘酷對待,更要為牠們提供生活上正面的體驗和感受,因此須向「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要求他們照顧動物的需要。

在漁護署的規劃中,不論是暫時或永久的照顧者都需要履行謹慎責任,因此也包含了管理或看管動物的人,這些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必須採取措施,確保動物的營養飲食、環境、行為模式(包括社交需要)等需求被照顧到,並且有免受痛楚、痛苦、疾病和傷害的保護。

動物定義則是延續《條例》的釋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是野生或馴養動物;而若是修法順利,《條例》將相較台灣《動物保護法》保障更多動物的福利,在台灣《動物保護法》中,無脊椎動物並無納管,而野生動物則是另以他法規範,因此受人管控的野生動物非法事件往往有模糊地帶,難以處理。

漁護署並建議,若是負責人違例無法照顧動物的需要,政府就可發出通知書要求改善,若沒有在指定期間內遵從改善通知,可因違反謹慎責任而檢控動物負責人,在違例內容嚴重的情況下,則是無須先發改善通知書,可以即時檢控。

香港去年曾發生一隻小白狗落海後被救起,四日後卻遭年輕飼主從高樓拋下慘死的案件,最終施虐者卻只被判需進入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四個月治療的醫院令,引起公憤;在事件發生後,有動保團體發起遊行,要求政府加強虐待動物罰則。 取自《香港動物報》、香港警察 Hong Kong Police粉絲專頁

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條文

對於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則是根據案件嚴重程度涉及的程序區分,在依簡易程序(一般情況下)處理的案件中,維持現行《條例》的最高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3年;在依公訴書(嚴重案件)起訴審理的殘酷對待動物罪行方面,漁護署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最終數字,而是在意見書中提供選擇請公眾給予建議,監禁時間的選項有4至10年不等,罰款則是港幣20萬至200萬不等。此外,漁護署也建議授權法院,可在指定期間或永久取消因為殘酷對待動物被定罪的人飼養動物的資格。

加強執法權力保障動物福利

執法方面,漁護署建議加強公職人員履行《條例》時的權力,在懷疑動物遭受虐待的情況下,讓獲授權的人員能夠不需經過所有者同意,就進入私人處所進行搜查;而若是發現動物正遭受痛苦,或有理由相信如果情況維持不變動物可能將承受痛苦時,獲授權人員即可帶走(檢取)動物,以進一步保障動物福利,避免現行《條例》下,動物需受傷才可入屋拯救、已經發生罪行後才可檢取動物的矛盾。

漁護署表示,在7月31日前,香港民眾可透過電郵、傳真、郵寄或登記參加公眾諮詢會的方式提出意見,目前在5至6月共有四場公眾諮詢會,待諮詢完成後會在香港立法會再討論,而據相關人士表示,《條例》的修改最快可於2021年完成。


提供意見

意見表
※參考資料:漁護署諮詢文件《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修例建議常見問題

意見表寄送地
電郵:cap169_amendment@afcd.gov.hk
傳真:3110 1336
郵寄: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5樓 漁農自然護理署 動物管理(發展)科

公眾諮詢會
5月10日 15:00 – 17:00 香港科學館演講廳
5月20日 10:00 – 12:00 香港中央圖書館演講廳
5月23日 15:00 – 17:00 荃灣大會堂文娛廳(英語)
6月5日  15:00 – 17:00 屯門大會堂文娛廳


插畫:COCO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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