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狗隻於12月7日在旺角被連環撞斃,但由於現行法例並沒有要司機在撞到貓狗後向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即使肇事司機並未有停車救援,也不算犯法。
目前,《道路交通條例》(《條例》)(第 374 章)第 56(1)條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第 56(2)條更規定,該車輛的司機 在被要求時須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根據第 56(4)條所界定,「動物」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
漁農自然護理署曾於今年6月至9月就修訂《條例》第 56(4)條作公開諮詢,建議修改法例,規定當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司機必須停車。相關議題以曾於今年5月在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中商討,而行政長官亦在最新的施政報告中提議修改相關條例,以提高司機對附近動物的警覺,減少發生這類意外。
英國、紐約及新加坡都有和香港類似的法例,訂明司機如撞到動物,必須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原因提出要求 的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中,新加坡和英國的涵蓋範圍包括狗隻,而紐約的相關法例則 涵蓋多種動物,包括狗隻和貓隻。澳洲(南澳洲除外)、新西蘭及加利福尼亞州則要求司機在涉及意外而導致財物損毀(包括任何人管有的動物)時,必須報警。
港府應該盡快跟上國際趨勢並修訂法例,將《條例》第 56 條涵蓋動物的範圍擴大至狗隻及貓隻,進一步保護貓狗的健康和福利。
插畫:Coco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