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呂幼綸/報導
台灣雖然在1998年就頒布了《動物保護法》,但基於地方自治精神,期望各縣市在依循《動物保護法》的大框架之餘,並能因地制宜去補強和深化內容,讓法令更完善,因而鼓勵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至今22縣市中已有12個縣市實施,花蓮縣目前正進行第二次預告制定,新竹縣和嘉義市已有草案,屏東縣則在研擬條文。《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有無,更被動保團體視為縣市政府動保行政績效的評鑑指標。
說到《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不少人會立即聯想到台中市,其實,首先推出相關條例的卻是離島的連江縣,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畜犬管理自治條例》,2015年更名為《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雖然局限於寵物,但卻開了先河。以好山好水著稱的南投縣,則是在2007年制定實施《南投縣放生保育自治條例》,第1條條文開宗明義指出「為維護本縣自然生態環境,規範人為不當放生行為,避免生態環境平衡遭受破壞,特制定本自治條例」,因此還特別規範了外來種動物。
結結實實推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是台中市,時間在2012年7月,至今已經歷3次修訂,但在當年公布時就已提出設立「動物福利基金」,是一創新規畫。緊追其後的是台南市,只晚了5個月,於2012年12月施行,不讓台中的動物福利基金專美於前,台南首創「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明訂制定動保政策時,須通過由學者、官員和動保團體共組的委員會審議。
首善之都的台北市,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時間竟然落後,一定讓很多人意外,其實台北早在1972年就有了《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2012年據以修正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但公告施行的時間拖到2015年5月,總計29條條文,為各縣市之最。
桃園市和高雄市推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時間很接近,都是2016年的3月,桃園只比高雄早了一星期,兩市都訂定設置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高雄稱為小組)。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最卓越的表現,是比《動物保護法》提早兩年通過《禁食犬貓》條文:「任何人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也成為民眾用來催促中央立法的理由。
2016年7月先是台東縣公告施行《野生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僅有5條條文;11月則是宜蘭縣公告《寵物管理自治條例》,兩縣把自治條例的對象範圍,分別鎖定為野生動物和寵物,和其他縣市不同。
2019年9月新竹市公布施行《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明訂市府應在各行政區提供適當的公共場斦,供飼主帶寵物活動和使用;另也衍生禁食犬貓的連帶責任條款,要求雇主應防止勞工在工作場所、宿舍宰殺犬貓或購買、食用。
苗栗縣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在2021年上路,因為施行較晚,承接了其他縣市條例的精華,2022年2月23日公告施行的新北市,更自許有遛狗須繫繩鍊、獸醫診療機構須主動通報動物受虐案件,及特定寵物買賣業者應提供定型化契約等六大新措施。
目前,嘉義市、新竹縣和花蓮縣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都已能上網查閱,並看出這3縣市都是以解決流浪狗貓問題為主。不過,《動物保護法》近幾年在民間團體和立法委員的共同努力下,修法翻新速度越來越快,甚至整合各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精髓,未來各縣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還能不能有超越的觀念和作為,成為動保團體評鑑動保行政良窳的指標,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