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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惜重金把愛犬送到訓犬學校的飼主,期待的必然是狗學會口令服從,能在人類社會安然自處的結果,但當監視器顯示的卻是愛犬被訓犬員以「P字鏈」劇烈拉扯,因為極度恐懼與痛苦,當場癱軟在地、失禁便溺的畫面,飼主的悲憤可想而知。2026年2月發生於楊梅訓犬學校的凌虐案,並不是特殊個案,反映出訓犬產業的多年沈痾,如果不能扭轉制度和從業人員的觀念,日後仍會爆出類似案件。
以桃園一地近年來發生的訓犬學校重大虐狗事件為例,近日楊梅這一起,是在內部監視器畫面流出後,學校負責人才出面坦承管理不周,並承諾改善。另一起發生於2019年的桃園龍杰警犬訓練所案,更是離譜,訓犬師的虐狗行為曝光後,外界才發現訓練所並沒有申請「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而是違法經營,還被動保處評鑑為良好業者,最終由所長宣布訓練所停業、個人退休,化解風波。
其他零星投訴則是不斷,多位飼主投訴,愛犬在送訓後性格變得畏縮、出現不明外傷,且校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監控畫面,形成大量黑數。

取自/動物保護資訊網
細究訓犬學校發生虐狗事件的核心原因,一是人員素質、一是制度不完善。
先從人員素質層面來看:
師徒制傳統讓不少訓練師仍信奉過時的「阿爾法狼(Alpha Wolf)」理論(該理論源自20世紀對圈養狼群的觀察研究,後來已被多數動物行為學者修正),強調以主從階級壓制、恐嚇、身體處罰(如使用刺釘項圈、電擊領圈)來強迫服從。這種行為學上的誤區,極易演變為暴力虐待。
在楊梅案中可看到,部分業者聘僱缺乏專業訓練的「學徒」或「工讀生」,在低薪、高壓且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極易將情緒發洩在無法言語的動物身上。而傳統訓犬場多位於偏遠郊區,飼主又無法透過網路隨時監看。這種「黑箱訓練」給了不肖業者操作空間,甚至在發生事故後集體串證欺瞞飼主。

再從制度面檢視:
台灣目前對訓犬學校的規範,主要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和寵物美容、繁殖買賣業者並無區區隔,加上動保法對「訓練行為」本身的細化規範不足,導致犬隻除非發生明顯傷亡,否則難以界定「訓練」與「虐待」的界線。此外在訓犬師專業資格與行為準則部分,也顯著落後先進國家。
| 比較項目 | 台灣現況 | 先進國家(如德國、英國) |
| 設立許可 | 只要掛「寄養」牌照即可,無須「訓練」專項證照。 | 必須具備專項動物行為學證照,並接受定期的繼續教育。 |
| 訓練法規 | 缺乏對訓練工具(如P字鏈、電擊圈)的強制性限制。 | 德國法律明文禁止以造成動物持續痛苦或傷害為目的的訓練方式。 |
| 場域監控 | 無強制要求,多由業者自行決定。 | 多數機構標榜公信力,追求「透明化」,且政府查核頻率極高。 |
| 從業資格 | 200小時訓練或3年相關經驗即可,標準模糊。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四條) | 需通過國家或專業協會嚴格的理論與實務考核。 |
可見為了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動物福利,台灣必須從法規、行政等層面入手:
- 建立「訓練師國家證照」制度:
目前訓犬師資多靠民間協會核發證照或「師徒制」傳承,導致部分訓練員缺乏動物行為學的專業基礎。農業部應研擬將「動物行為訓練師」納入證照管理,明確要求從業人員需修習「動物福祉」與「正向增強訓練(Positive Reinforcement)」課程,而非僅具備基礎飼養經驗。
- 強制加註「訓練行為」於特定寵物許可證:
現存業者不乏「掛羊頭賣狗肉」,以寄養之名行訓練之實。法規應要求凡涉及訓練服務者,必須額外申請許可,並強制簽署「非暴力訓練聲明書」。
- 推動「訓練透明化」法制化:
應修法要求具規模的訓犬機構必須裝設 24 小時監視系統,並在發生爭議時有提供畫面的義務。同時,政府應建立「不合格業者黑名單」供民眾查詢。
- 推廣「飼主共同參與」的教育訓練模式:
最好的監督是飼主的在場,飼主並需要具備基本的行為學知識,辨識過度強制的訓練方式。政府與動保團體應鼓勵「飼主陪同訓練」而非「寄宿代訓」,讓訓練回歸人犬溝通的本質,而非單方面的管教。
在寵物產業號稱產值 600 億的今天,訓犬環境不該仍停留在『師徒制』的黑箱。楊梅案是一個產業轉型的警訊:唯有將專業回歸科學、將監管納入法制、讓訓練回歸溝通,台灣的訓犬業才能贏回大眾的信任。杜絕虐待不應只是口號,而是必須落實的國家級證照與透明化機制。讓我們用制度,為無法言語的動物築起一道最後的防護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