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照護服務  尚未修法開放  有意從事者須謹慎

作者/ 張御丞( 輔仁大學「寵物健康管理概論」課程講師 )

最近筆者應邀前往某監獄授課,主題為「寵物照護人員的履歷撰寫和求職管道」,為預防學員不慎受騙、以致違法而被重罰,因此過半的時間花在講解相關法令及分辨黑心業者上;除了課程之外,特地透過本文分享部分內容,再次提醒大家。

本圖卡由AI依文字內容生成

首先,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其次,動物保護法第25-2條規定: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而黑心業者最惡劣之處,在於他們故意不告訴無辜民眾:一旦違法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的罰鍰!

這是近年來經常在新聞中看見的無奈現象,許多民眾出於補貼家計、賺點外快的心態,在不熟悉相關法令的情況下,聽信了黑心業者的刻意誤導,結果一不小心就違法,且面臨幾十萬的重罰。

有鑑於此,今年七月「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針對「犬貓照護服務管理制度」提出意見;由於篇幅有限,只能分享重點,簡單說明如下:

1.因應犬貓照護服務型態日益多元,市場上除合法特定寵物業外,亦逐漸出現透過網路平台媒合照護人員,提供到府照護、陪伴、遛犬,或將犬貓帶往第三人固定場所照顧等不同服務模式。

2.政府對犬貓照護服務之管理,應以服務行為之實質內容作為判斷基礎,而非以經營者身分、平台名稱、照護規模或同時間照護數量作為是否納管之標準。

凡符合下列情形者,應一視同仁:

於固定場所提供服務

對外界公開招攬生意

持續或反覆接受預約

收取費用或其他對價

由第三人提供之服務

包含各種形式之照護(例如:寄養、住宿、安親、日托或家庭式照護)

3.上述情形在本質上即屬固定場所收費照護之營業行為,應納入特定寵物業一致管理,不宜以照護數量作為是否納管之門檻,亦不宜於現行法規外,另行建立固定場所收費寄養之例外制度。

4.凡飼主將犬貓送往另一固定場所,由第三人提供收費照護,不論名稱為何、皆屬於固定場所寄養服務;故不應疊床架屋,以避免相同服務卻出現兩套不同管理標準,徒然造成業者的混淆。

5.到府照護係由照護人員前往飼主指定場所,提供餵食、陪伴、遛犬、健康觀察與基本生活照護,犬貓仍留在原有生活環境;本質上與固定場所寄養不同,故可另行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

6.到府照護人員應完成既有相關課程規範所建立之一百二十六小時專業研習,並通過考核之後、始取得專業資格;此時方可與依法設立之特定寵物業者討論並建立雙方自願之契約合作關係。

7.取得專業資格後,每年仍應完成固定研習時數,作為證書展延條件;內容可包括法規更新、新興疾病與感染控制、緊急救護、動物行為、消費糾紛案例、契約與保險,以及動物福利實務。

8.寵物照護人員可依專業能力、服務內容及動物狀況,建立合理之接案與照護規範;至於服務負荷與同時照護能力,可於到府照護制度中另訂專業指引,惟不宜將數量作為是否納管之標準。

9.對於提供犬貓照護媒合服務之平台,若媒合或宣傳之服務實質涉及依法應受許可或規範之行為,則主管機關亦應釐清其角色與責任,不可因其自稱為資訊媒合或技術平台而得以置身事外。

最後,無論各位讀者想要補貼家計、賺點外快的念頭有多麼強烈,請認清黑心業者的伎倆,切記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政府尚未修法之前,千萬不要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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