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公、私部門各自優勢,達成資源分享與風險分擔,創造加乘效益的「公私協力」,已是當今行政領域的顯學,也被喊得震天價響,但公私協力到底是「非常給力」或是「非常無力」呢?自然有些關鍵因素。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即將於2024年出版《公私協力非常給力—-台灣動物保護的故事(2015至2023年)》,透過28個真實案例,讓大家了解動保團體和公部門如何建立默契跳恰恰,動物友善網站將逐一轉載,與讀者分享。
2023年4月30日,農委會官網刊出標題為「動物保護法修正預告 通盤檢討與時俱進」的新聞稿,指出共計68條的草案已在4月28日預告,是近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正。從40條擴增為68條,重點包括強化飼主課責、加強管理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和強化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權等,相當程度呼應了民意訴求,也和2021年10月公開的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有了對照比較的機會。
/ 呂幼綸
《動物保護法》自1998年11月4日公布施行以來,至2023年6月已經歷15次修正,其中有7次集中於2015年到2021年之間,修法原因往往起自和動物相關的社會事件,例如獸醫師和藥師爭取調劑權,促成增訂第四條第二款的「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但是類似的增補和修正條文,讓《動物保護法》不免發生前後矛盾、結構凌亂的現象。
部分動保團體在倡議修法的過程中看到了這一問題,也期望能讓《動物保護法》不僅是對應民意,而且能更進一步導引趨勢,因而在2019年共組「民間動保法修法工作坊 ( 簡稱工作坊 )」,展開全面檢視、逐條修正的工作。
工作坊於2019年5月18日舉行了預備會議、6月8日正式進行第一次會議,直到同年12月20日共計召開了14次討論會,平均每個月會進行2到3次,地點都在台大法學院萬才館,每次討論時間不少於3個小時,參與團體包括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關懷生命協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世界愛犬聯盟、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具有法律專業的幾位動保團體人員,像是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法務主任周敬凡( 現任職於台北市動保處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常務監事顏紘頤律師( 現為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理事長 ),更是討論法理和條文文字時,成員諮商的對象,另一位特別成員是當時擔任台北市動保處救援隊隊長的吳晉安,他處理各種動保案件的實務經驗,讓大家的討論不致落入想像。而工作坊的靈魂人物則是慷慨允諾義務指導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
林教授至今已撰寫了兩冊《臺灣動物法》,是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律博士,對先進的動物福利精神認識甚深,鼓勵工作坊成員勇於築夢、放手描繪動物福利國的藍圖,因而決議訂定九大修法訴求,分別是(1)動物保護法基本法化;(2)動物保護基本原則明文化;(3)擴大法律保護範圍;(4)以動物利用類別區分規範密度,可供利用動物應經公告正面表列;(5)虐待或傷害動物之定義應涵蓋心理層面;(6)動物傷害慰撫金請求權;(7)強化動保行政權能;(8)完善動物科學應用機制;(9)強化公眾參與權,納入公益團體訴訟。
具體表現,就是《動物保護法》第一條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在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中改為「動物具有感知能力,其生命尊嚴應予尊重,並受法律特別保護,為促進動物福利,特制訂本法。動物之保護,除其他法律有特別保護之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動物為財產權之客體時,準用動產之規定。」
至於現行條文有關動物的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則被改為「指脊椎動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本法之非脊椎動物」,在在顯示動保團體希望能保護更多動物的企圖心。而慰撫金請求權,更凸顯同伴動物如同家人的社會趨勢,許多飼主在毛孩遭遇不幸時的哀痛,不下於親人的離世。
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在2021年10月公開後,引發了眾多立法委員的取用和修法行動,也有完成立法的,例如陳亭妃委員就把「增進動物福利」文字增入了第一條條文。
再來看農委會近期完成的《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雖然缺乏民間版的前瞻性,但基本上呼應了民間的多項訴求,例如對棄養的定義、飼主的究責;以及納入動保團體倡議的「夜市條款」—-禁止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為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將一定規模的民間狗場列入管理等。
大幅調整的新版《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能否照案通過? 或是另有增刪修訂?將是2024年1月13日選出的第11屆立法委員的任務,大家可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