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忽視動物 林逸萍為枉死愛犬撼動高牆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如果你的「玩具」壞掉,你會精神崩潰嗎?如果這個「玩具」,指的是陪在你身邊多年、一起分享生活的同伴呢?一旦套用在擁有生命的伴侶動物身上,這樣近乎無情的解讀,卻真實存在許多國家法律中,台灣亦是如此。在愛犬遭人害死又冷漠不認錯後,飼主林逸萍開始了長達兩年的訴訟,至今仍在繼續試圖撼動司法高牆,從刑法官司打到民法,並向加害者求償「精神慰撫金」,只為改變動物在法律上不被視為生命體的荒謬現況!

林逸萍與愛犬Juby。 林逸萍/提供


生命重擊,推著她展開「動物非物」行動

「在狗死之前,我只是一般的養狗婦人,甚至沒有參與過動保行動」擁有一個生活安定的小家庭、養了兩隻狗的林逸萍,本是社會中再平凡不過的存在,但在2017年7月,愛犬Juby在寵物美容院遭到一位張姓婦人害死後,她的生活徹底被改變。

回憶起當時狀況,她將兩隻愛犬送去洗澡,沒想到做了三道防護、貼有告示的美容院大門,卻在張婦的無視下被同時開啟,而張婦遭到店員提醒也未立即關門,兩隻狗狗因此跑出店外,穿越正午車水馬龍的大路,3歲的Juby當場被撞死,另一隻狗狗Dew Dew則幸運逃過一劫,在傍晚被找回。

寵物美容院門口的三道防護,被張婦一次全打開。 林逸萍/提供

儘管傷心,林逸萍最初並沒有想向張婦究責,但沒想到張婦面對此事的態度卻是「是他們家的狗沒教好」、「那是狗的運氣不好」,甚至在事件發生、眾人都出去追狗後,仍若無其事的坐在店中,隨後直接離開,之後張婦又致電美容院,第一句話卻是:「我的狗什麼時候能洗澡」,對親手造成的生命逝去毫不在意,事後,林逸萍還得知張婦已不是第一次不理門上告示,在店家的多次勸導下仍不顧其他動物安全,繼續我行我素,讓她決定提告。

而當林逸萍決定走司法途徑後,才發現受害飼主是如何的求助無門,「我以前真的不知道,牠們在法律上是被當作物品看待!」林逸萍表示,無論是店家或是許多網友,都告訴她告不贏,但她認為,若是她不堅持,這樣在漠視下產生的惡行只會一再發生,「就算是動保人、愛狗人,也很平常地說出了『動物是物』的概念,雖然他們是想讓我不要白費力氣、白花錢,但你明知道這樣不對,還全盤接受嗎?」林逸萍說,一旦了解了現況是如此地荒謬,她就無法假裝不知道。

林逸萍對愛犬Juby(左)與Dew Dew(右)萬般呵護,沒想到卻在寵物美容院發生意外。 林逸萍/提供


從刑事訴訟開始的「不可能的任務」

諷刺的是,由於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林逸萍也只能以物的方式開始訴訟,最初,她以《刑法》的「毀棄損壞罪」向張婦提告,不只警方一開始想用民事糾紛來處理,在以刑事的毀損罪報案成功後,林逸萍一時間還找不到律師願意受理案件,除了打「必輸」的訴訟會影響事務所聲譽外,律師也會落入「只想賺錢」的罵名,經過朋友介紹,好不容易才找到一個愛狗的律師願意接案。

林逸萍說,張婦的行為雖然無法被判定為故意造成動物死亡,但在「未必故意[1]」的方向上仍有著力點,她自己在8到10月間翻遍了所有相關判例,甚至跑去案發地點計算車流量,以證明張婦放任狗跑出去的致命性,希望能找到突破口,後來也找到了證詞能證明張婦是間接故意,但成果確實如眾人所料:檢察官判定張婦行為為過失,做出不起訴處分。

為了讓正義得到伸張,林逸萍不放棄,繼續進行「再議」、「交付審判」等救濟程序,並找到另一位律師協助,但最後卻仍無疾而終,甚至再議申請一天就被駁回,讓她連送上補充理由狀的時間都沒有,「其實,當時我去查,就算是人的案件,交付審判的通過率也只有千分之七,有哪些人會把前面不過的案子推翻掉?司法是一個非常看前例的系統,很少會有所突破」儘管明白這些狀況,但林逸萍說,成功與否不是重點,她是要衝撞這個體制,希望能鬆動高牆。

為了讓愛犬的死亡能夠為其他毛孩鋪路,開始打官司後,林逸萍停下了所有的工作,而丈夫在訴訟費用上的支持令她相當感謝,她說,Juby是她先生此生養的第一隻狗,跟他很親,在Juby死亡後,他在擦車子時發現Juby留在車窗上的鼻紋,甚至會忍不住哭泣,而林逸萍自己則是一週瘦了6公斤,還去看了精神科,「那時候吃藥都還會配酒,覺得醒不來也沒關係,我本來是個很能鼓舞人心的人,當時我就跟先生說:我們要各自療傷了,我的狀況現在真的沒辦法幫你。」

林逸萍表示,陪伴他們生活的狗狗離開已經是一道傷痛,而司法的漠視,對飼主來說更是雙重傷害。

為了為受害毛孩討回公道,林逸萍苦心鑽研法律,除了熟讀動保法,對民法及刑法也相當認真的做了功課,看遍相關判例。   林逸萍/提供


民事求償:爭取精神慰撫金

在刑事訴訟失敗後,林逸萍轉向「侵權賠償」的民事求償,儘管許多人都認為她的這些行為有些瘋狂,就算求償成功,期間花掉的訴訟費用也早已超過可能得到的賠償,甚至有人告訴她:「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但實際上對話會發現,就算偶爾說到傷心處仍會落淚,但林逸萍思路清晰、意志堅定,她要爭取的不是錢,而是法律上的一個公道,讓受害的動物不再是「物」,並讓其它惡人有所忌憚。

在民事訴訟上,除了犬隻的「價值」、喪葬費用、工作損失外,林逸萍還向張婦求償了「精神慰撫金」,總額共49萬元,她表示,法律上把寵物視為財產,一般來說,只是物品的損傷無法求償精神慰撫金,就像一位律師曾經跟她說過:「按照法律的觀點,沒有人會因為玩具壞掉而精神崩潰」,這項說法凸顯了司法系統對動物生命的漠視,但其實,這樣的訴求並非沒有前例。

過去,就曾有飼主因為寵物被害死而求償精神慰撫金,且一審判決結果中,法官表示現行法律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因此認定為「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2],並以「類推適用」原則,判定加害人侵害寵物的行為,適用於民法侵權行為,需賠償受害飼主精神慰撫金5萬元;另一起2017年10月發生的案件,飼主在與動物醫院的醫療糾紛中,同樣求償精神慰撫金,並在簡易法庭獲判1萬元賠償[3],儘管兩案的精神慰撫金部分隨後在上訴階段被推翻,但仍帶給林逸萍一絲希望。

而這次,協助林逸萍打官司的律師不再是愛狗人,對法律的關注大於動物,但正是這樣的特質讓林逸萍覺得找對了方向,不會有太多個人情感的投入,能夠專注於「以法律對抗法律」,甚至在林逸萍表示無法付起全程訴訟的律師費、只能請他寫訴狀後,律師也向她表示,若是有求償成功,他再向她收取律師費,沒過只要付部分費用就好,因為他也想參與這個案件、嘗試突破。


動物價值以市價計算?

除了爭取精神慰撫金,動物價值的衡量方式也令林逸萍感到難以置信,因為僅能用「市價」衡量,甚至有「折舊率」問題!換言之,林逸萍要找到她養的狗種的市價最高值,而若是非品種犬,更是可能求助無門,在上訴的書狀上,張婦請的辯護律師就表示:「對方都在臉書上說她的狗不是純種了」,完全以價格衡量動物的價值,林逸萍說:「那難道米克斯就不是生命嗎?牠們跟品種犬的生命價值不同嗎?」

此外,林逸萍表示,這樣的法律邏輯也剛好反映了台灣的現象,「因為動物是物品,可以用價格計算、可以折舊,所以有些人認為可以隨意丟棄牠們,所以流浪動物會滿街跑。」

Juby的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下一次的開庭時間是9月初,在長達兩年爭取權益的過程中,林逸萍收到過不少酸言酸語,也做了許多過去難以想像的事,不僅投入為毛孩爭取權益,開始關心更多動物議題,甚至曾在去(2018)年擔任樹黨黨主席、參與了市議員選舉,人生軌跡完全被顛覆,如今選舉已遠去,但訴訟仍在繼續,她爭取「動物非物」的目標也不變。

2018年,林逸萍透過小額募款的方式,投入台北市議員選舉,政見全為動物事,涉及伴侶動物、流浪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動物、野生動物及生物多樣性。 林逸萍/提供

面對加害人從始至終沒有悔意的態度,林逸萍也拒絕了網友們「告訴我名字和地址,我幫忙解決」、「肉搜她,讓她紅!」的做法,儘管也對於張婦「這又沒多少錢」、「這也不是什麼大罪」等說法感到氣憤,但她認為動用私刑只是一時的發洩,事後這樣的案例還是會不斷出現。


讓法律跟上時代

今年1月,台灣高等法院一項判決結果出爐,在一起寵物醫療儀器爆炸案中,受害飼主獲賠精神慰撫金2萬元[4],一名律師在8月對此寫下評論,稱此判例為動物法學的新世紀,就讓林逸萍邊讀邊哭,而這次的判決書同樣表示「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並指出若將動物定位為「物」,當動物受他人侵害死亡時,飼主無法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生命、不尊重保護動物。

許多飼主在寵物出事後,會因為司法流程的困難或曠日費時而放棄爭取權益,林逸萍指出,也正是因為案例太少,讓眾人覺得爭取不會有結果、是在浪費司法資源,但其實,只要受害飼主越願意站出來,這樣的判例就會變成通例,如同她曾讀過的一篇相關文章寫道:「或許當類似的事例累積越來越多,就更會刺激我們重新去思考寵物在現行法下的定位。」

「有Juby陪伴的日子,是我人生中最甜美的三年」Juby雖然已離開,但林逸萍將對牠的愛轉換為爭取「動物非物」的動力。 林逸萍/提供

在Juby出事後,林逸萍一心投入研究法律,原為外文專業的她,甚至在今年考取了台大法律學分班,希望能更了解法律,好能夠「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並時刻提醒自己保持批判性思考,而非對所有條文全盤接收,她說,有位教授在課堂上曾說過,法律常常沒有辦法跟上社會進展,因此要靠法律人跟上時代,而她希望自己的經驗能大力的推一把,除了「動物非物」外,也在將來繼續爭取動物保護入憲。

作為一名泛神信仰者,林逸萍說,這一路上都有無形的力量在幫助她,她曾在Juby離開的最初幾天,聽到有個聲音告訴她:「如果不是這麼痛,你怎麼肯動」,也在疲憊不堪的時候,感受到被毛孩包圍的安慰,她將自己比喻作披著人皮的狗,狗吠火車若沒有用,她就跳上火車,努力改變行駛方向。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3] 裁判字號:臺北簡易庭107年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
[4]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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