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57隻活龜 男子遭港府判刑2年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在世界各地,走私動物的情況不斷發生,對動物的野外生存狀況造成危害,活體動物的走私更是嚴重忽視動物福利,其中,香港作為中轉站近年來深受走私客喜愛,除了鄰近中國外,起訴率低也是背後原因,不少專家都曾呼籲當局加強執法力道。近日,香港一起走私57隻活體陸龜案的判決結果出爐,走私客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成為香港因非法進口活體瀕危動物的最高判例。

一名男子於去年9月因走私57隻活龜入港遭起訴。   取自香港海關

去(2019)年9月28日,香港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檢獲57隻懷疑為瀕危物種的活龜,估計市值約港幣34萬元(約美金4萬4千元),由於活龜被用膠帶綑綁四肢及軀幹,此案除了走私瀕危物種外,也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而走私者是一名47歲的男性旅客,他從非洲島國葛摩首都莫洛尼出發,經衣索比亞首都阿迪斯阿貝巴飛抵香港,海關人員是在他托運的行李箱內發現活龜。

根據香港《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人非法進出口瀕危物種,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1000萬元及監禁10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對於虐待動物的最高刑罰,則是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3年。

經確認,海關人員發現的活龜有55隻是輻紋陸龜(射紋龜),2隻是馬達加斯加陸龜,兩物種都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物種,在香港受到《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保護,漁護署獸醫跟進檢驗後,表示這57隻陸龜健康和福利被嚴重忽視,受到了不必要的痛苦,男子隨後被因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起訴。

今年3月30日,該男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法院分別就《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36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扣減3分之1刑期,最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24個月及8個月,同期執行,漁護署指出,此案為香港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進口瀕危活體動物的案例中,歷來最重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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