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貓狗別開溜!務必報案 台灣雲林案件惹議 香港也將修法規定

記者 吳昱賢/報導

林姓民眾在雲林撞死流浪犬,引起熱議。圖片來源/邵伯虎臉書(本站合成)

近期台灣一起民眾撞死流浪狗的案件鬧得轟轟烈烈,一名林姓男子本(2)月13日在雲林駕駛休旅車撞死流浪狗,遭民眾攔車理論,卻以不屑的態度回應「畜生啦!什麼生命?」,隨即驅車離開現場,熱心民眾全程拍下過程並公開PO網,引起熱議。民眾在路上駕車撞死動物的相關法律責任也引起討論,台灣專家則建議民眾若不慎撞到應立即通報,並且提醒相關的法律責任,香港近期也將針對類似情形進行修法。

本月13日,台灣雲林縣西螺市區發生一起民眾輾死流浪犬的案件,一名林姓男子在路上撞到一隻流浪犬小黑,路過民眾趕緊追上前告知,想不到這名林姓男子不僅不下車處理,還回嗆「那是畜生啦!什麼生命?」。目擊者氣得將影片PO到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許多網友氣憤肉搜該名男子,該名男子後續也不得不出面道歉,並且聲稱自己是不慎撞到流浪狗,以為是撞到保麗龍。

林姓民眾幾天後前去小黑靈堂祭拜。圖片來源/邵伯虎臉書

出面協助報案和處理小黑後事的「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邵柏虎於14日晚間在臉書透露案情進度,他們要求林男交出行車紀錄器以釐清案情,並希望林男親自到靈堂向小黑上香致歉。邵伯虎於文中指出,林男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將交由雲林縣動防所釐清,但林男深感後悔,隨文附的影片也能見到林男拿著香在靈堂前懺悔著。

雲林縣動防所對此表示,目前接到眾多民眾關切的電話,甚至有民眾連夜到警局報案,並且打電話通報動防所派員進行調查,動防所將等所有事證收集明確後,再對林男進行相關處置,案件將先釐清林姓男子是「故意」還是「過失」。

民眾在路上開車若撞死動物,到底需要擔負什麼法律責任呢?長期關注動物保護的顏紘頤律師指出,故意撞死可能擔負《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蓄意殺害動物」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至200萬元台幣(約7,040至7萬元美金);若因過失造成動物死亡,也可能依照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過失致動物死亡,罰以1.5萬至7.5萬元台幣(約535至2,600元美金)的罰鍰;此外林男肇事後並未下車查看處置就逕自離開現場,警方預計也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1,000至3,000元台幣(約35至105元美金)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顏紘頤指出,前幾天才發生一例被檢察官以錄影畫面認定故意輾狗而起訴,民眾勿心存僥倖。

臺中市動物保護處稽隊隊長林文凱解釋,動保處平時常會接到民眾的通報電話,動保處會先確認貓狗是否有飼主,再進行後續的醫療、後送安置等。林文凱透露,實務上較難認定民眾是否為「故意」,但即使是過失撞死動物,飼主和行為人都有相關責任,過去台中市動保處也曾針對類似案件進行開罰。林文凱呼籲,當民眾在路上不慎撞到動物時,第一時間可以撥打1999專線(台灣多數縣市的政府窗口單一服務),上班時間動保處會派人前去現場理解情況,晚上則由配合的動物醫院協助處理,或許還能救回動物一命。

撞到貓狗的問題,近期在鄰近的香港也被提出討論,香港的《道路交通條例》並未保障貓狗,現行《道路交通條例》下,民眾若撞到「動物」時必須停車,並須盡快及不遲於24小時內報警,違者最高可處罰款1.5萬港幣(約1,930元美金)及監禁6個月,然而現行法律動物定義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貓和狗並沒有涵蓋在內,立法會議員陳克勤過去曾多次針對《道路交通條例》提出建議,呼籲將貓狗納入「動物」定義中。

香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關注《道路交通條例》多年,希望將貓狗列入法條的「動物」定義中。圖片來源/陳克勤臉書

日前香港食物及衛生局終於動作,宣布將在本月19日將《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公布,並於本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將貓狗列入「動物」的涵蓋範圍。陳克勤表示:「這次修法是遲來的修例,過去議員及社會各界一促請港府修例,惟當局經常以未有共識為藉口而未有正視訴求,從方案展開諮詢至今已耗時最少3年。」陳克勤也呼籲其他議員同事,切必讓政府再有藉口推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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