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娉婷/報導
有些「外來種」動物逸出後,會在野外迅速擴散,成為影響本土生態的「外來入侵種」,如何移除這些動物,是許多國家皆面臨的難題,台灣也是其中之一。為了推動政府制定外來入侵種動物移除人道規範,立法委員林淑芬與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3日召開座談會,針對多項外來種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其中,外來種動物遭到虐待卻「無法可罰」的問題,受到高度關注。
3月初,林淑芬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動社)召開記者會,公布移除外來入侵種亂象時即指出,由於台灣在相關工作上始終缺乏人道捕捉、安樂死規範,導致許多動物遭受不當對待,當時動社呼籲,當局應調查捕捉外來種動物的虐待行為,並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查處,以避免任意虐待動物歪風漸長。
不過,現行的《動物保護法》,真的能保障受虐的外來種動物嗎?座談會上,有民眾向農委會畜牧處(掌管野生動物保育的林務局、掌管動物保護的動保科之上級機關)副處長江文全提出質疑。原野覺醒戶外教育團隊創辦人李宜龍指出,前陣子網路上有許多綠鬣蜥被「公開處決」,遭人以不人道的手段殺害、虐待作為娛樂,但關心綠鬣蜥的民眾向地方政府檢舉後,卻遭到踢皮球。
李宜龍表示,2016年時,曾有記者訪問江文全副處長(時任動保科科長)動保法是否能規範「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虐待案件,當時副處長回答,動保法使用「管領」一詞,參考的是國外法條使用的「control」,因此如果動物先被控制住,就可構成違反動保法的要素。
依照這樣的解釋,只要動物被限制了行動後受到傷害,廣義上就已處於「受到管領」的狀態,可依照動保法開罰,「可是時至今日,已經過了5年了,我們的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虐待案件,到現在還是處於一個被踢皮球,或者是無法可罰的狀況。動保法是否真的能尊重動物生命?還是動物就是有位階,綠鬣蜥的命就是比較賤?」李宜龍說道。
對此,江文全回應表示,在實務面上,只要行為人對動物構成了「控制」,行政方面都可以做處理,但近幾年動保法修正,嚴重傷害動物帶有刑責,司法裁判系統因此涉入,而近幾年的一些案例都是「從嚴」去判定,行為人必須對動物有實質的「支配力」,在司法系統才會構成騷擾虐待傷害,所以有很多基於動保法立法精神應該成立的案件,到了司法系統卻被駁回,例如多年前基隆動保所裁罰一起將老鼠五花大綁後不當對待的案件,司法系統認為行為人只是短暫的把動物綁起,沒有實質支配力,因此不構成騷擾虐待傷害。
江文全說,不同機關在法規方面雖然有見解上的差異,司法機關的裁決他們必須尊重,但他已向地方動保機關表示過,按照動保法的架構、保護動物的立場,這類行為都應該「從寬」去判定,只要任何人有騷擾虐待動物行為,不管控制到什麼程度,在行政罰方面就是先蒐證、先處分,如果民眾對處分有疑慮提起訴願,那再來根據案件做處理。
儘管中央主管機關有如此表示,不過在地方卻不見實行,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TSPCA)主任陳庭毓直接以近期協會收到的一起綠鬣蜥被綑綁後嘴塞鞭炮的案件為例,該案件的通報人非常積極,雖然他知道案件發生地在台南,但因為想確認各地方主管機關的判定標準,也將案件同時通報給南部多個縣市,而這些地方機關皆是動保和野保承辦互踢皮球,一方表示外來種移除相關事項應找野保機關,一方表示虐待動物行為應找動保機關,而在通報人和台南動保處人員表示綠鬣蜥遭綑綁,已構成控制要件後,甚至被回應「這是錯誤見解,我們沒辦法處理」。
由此可見,地方主觀機關並不知道應該要「從寬」去判定行為人對動物的控制,座談會主持人林淑芬和動保團體隨後紛紛提出意見,表示應由中央函釋地方,讓各地方主管機關明白面對這類案件,動保機關實際上可用動保法處理。
至於本應保障野生動物的法律《野生動物保育法》,更是無力制裁這類行為,因為野保法僅針對保育類動物有較明確的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等規範,一般類野生動物就沒有如此幸運,僅在政府劃定的野生動物保護區中受到同等保障,在其他區域雖有限制獵捕行為,卻又有多項排除條款,幾乎可說是只要人類認為動物會造成威脅或危害,就可以恣意殺害。
回過頭來看,動保機關可以對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行為處以行政罰,還只是在「彌補」法規缺失的階段,甚至有極大可能在遭到訴願後撤回裁罰,若野保法、動保法兩法沒有針對這類行為去進行修正,更明確定義及確認權責歸屬,未來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無法可罰」的問題,恐怕只會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