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娉婷/報導
月前,台灣2018年發生的重大狗肉案件「苗栗邱姓叔姪案」初審判決結果出爐,儘管確實有20隻從公立收容所領養的狗失蹤[1],警方也查獲殘缺犬屍、毛髮、項圈等證物,但由於積極證據不足,三位領養狗、疑似宰殺狗的被告均獲判無罪,經苗栗地檢署上訴,今(19)日台中高等法院召開準備庭,釐清案件爭議點,法官當庭諭知罪證不利於被告,請被告考慮是否認罪,由此來看,二審似乎會有較好的結果。
去年在台灣轟動社會一時的「苗栗邱姓叔姪狗肉案」,案件相關人有被告邱坤豐(領養犬隻者)、莊金樹(疑似購買領養犬隻並委託阮男宰殺)、越籍移工NGUYEN DUY THU阮維書(疑似受託宰殺犬隻),而協助邱坤豐捕捉、領養犬隻的邱姓姪子則因不知情、捕捉犬隻未造成重大傷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案件發生經過請見:法官不解動保法?臺灣“叔姪狗肉案”獲判無罪
在今年9月出爐的判決結果中,一審法官指出,現場採集的動物毛髮雖與犬隻基因相符,但動物毛髮脫落的原因很多,不能從現場有犬隻毛髮認定是犬隻遭殺害後留下;此外,現場雖查獲犬隻頭骨、腳殘骸,但同樣無法以此判定死亡犬隻就是被領養犬隻,也無法證明被告有宰殺行為。
對於犬隻去向,邱男稱領養的狗只有5隻交給莊男,每隻200元是油錢補貼,剩下的狗交給了另一位養雞的朋友;莊男則稱狗2隻跑掉、2隻送給外勞、1隻死掉;阮男則稱,莊男曾有要送過1隻狗給他,但他老闆說不能養,就再送給了別人,三人均否認犯罪。
總的來說,此案的「積極證據」不足,法官又認定「間接證據」有合理性懷疑存在,無法證明三人有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三人均無罪。
判決結果出爐後,社會輿論沸騰一時,苗栗地檢署上訴後,新竹收容所志工張育榕(丸子)也補充告發理由,指出可認定被告有罪的諸多疑點,告發理由狀指出,犯罪地點至少有3隻犬隻遭宰殺的事實,動物屍身不完整、骨頭斷面平整,應為遭人以銳利工具肢解,並非單純自然死亡或毛髮脫落。而邱男及莊男皆無法陳述將狗送至何處,也無法提供友人及外勞的年籍資料、聯絡管道以供查證,顯然為「幽靈抗辯」,使法院無從檢驗抗辯的真實性,在此情況下,檢察官沒有責任證明該抗辯事實不存在,就該爭點,法院應認定為不利於被告。
至於被告翻供的狀況,張育榕表示,被告邱坤豐從沒有主張員警有以任何非法方式,導致筆錄與其陳述真意不合,且警詢時較接近案發時間,邱男甚至具體指出宰殺地點地址,在與莊男、阮男無怨恨仇隙的情況下,不會於警詢時憑空虛構誣陷兩人的證詞,足以證明被告邱坤豐在警詢時的陳述較為可信。
在今日召開的準備庭中,三名被告均再次否認犯罪,對於告發人的測謊聲請,三名被告也均拒絕,邱坤豐更進一步表示:「我認為我實在沒有虐待動物,我不接受測謊。」抗辯律師則補充詢問阮男,沒有回母國工作的打算嗎?阮男回應表示,由於此案,目前他被限制出境,還無法回到越南,此外,因為先前工作的工廠倒閉,他現在也沒有工作。
準備庭結束前,二審法官依照規定告知三名被告有利不利事項,法官指出,犯罪現場至少有3隻狗的DNA、其中1隻狗的項圈可以證明與領養出的狗有關,加上被告彼此之間的陳述都有矛盾,犯罪現場並有許多蹊蹺情形,「不是說好像在有罪推定,只是從目前的罪證資料看來,有些地方對你們不利」,對於這樣的情況,二審法官也請三位被告回去後再想一想,他提醒被告,如果真的有宰殺此案的犬隻,可考慮是否認罪,因為犯罪後態度也是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今日也前往台中高等法院旁聽準備庭的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動保律師」顏紘頤表示,從法官諭示被告應考慮是否認罪、提及若二審判決有罪,上訴到最高法院會再延長此案的說法,可以猜想二審判決有罪的希望很大,讓本案的受害犬隻沉冤得雪。
下次開庭時間為明(2020)年2月,在法官宣告準備庭結束前,被告莊金樹則再次提及自己身體不好、已經70多歲,「走都走不動了,怎麼可能殺狗!」,且狗死掉的地點是在他家對面,而非他的住處,邱男疾呼政府沒有公道,但法官則對此不置可否。
[1] 本案由苗栗地檢署偵辦,僅起訴領養自苗栗的10隻狗,在新竹市領養的6隻狗及新竹縣領養的4隻狗未在起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