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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毛孩家長引頸期待的《寵物食品管理法》,在貓咪低血鉀疑案的逼促下,今(9/5)天上網公告草案,有興趣的民眾都可以下載詳讀,並自即日起60天內都可提出修改意見。
相較於現有簡略的《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寵物食品管理法》草案分為六章、四十條,規定繁多,已有業者反應原料或添加物採用正面表列方式規範,會不會過於嚴格,深受衝擊的寵物食品及用品商業同業公會決定進行內部討論,以在期限內陳述意見。
草案概要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相關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寵物食品諮詢會之組成及諮詢事項。(草案第四條)
三、有衛生安全之虞事件,主管機關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草案第五條)
四、寵物食品業者應符合衛生安全規範。(草案第六條)
五、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寵物食品衛生安全。(草案第七條)
六、推動促進寵物食品產業發展之方式。(草案第八條)
七、明定可作為寵物食品之原料或添加物。(草案第九條)
八、製造業應取得許可或核准後,始得製造、加工或分裝。(草案第十條)
九、製造寵物食品之工廠,應取得製造登記並符合工廠設置標準。(草案第十一條)
十、輸入寵物食品應申請查驗並申報相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於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一、寵物食品業者之追溯管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指定寵物食品專責人員及設置寵物食品營養管理師。(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寵物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寵物食品業者應以密封包裝或容器方式販售或贈與寵物食品。(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寵物食品及其包裝、容器,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等而公開陳列情形。(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六、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及相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七、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辦理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檢驗;發布寵物食品衛生資訊應包含之內容。(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八、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網頁涉有違法時,應先行限制瀏覽等必要處置。(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九、主管機關之行政調查手段。(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寵物食品涉有違反本法規定時,寵物食品業者通知下游業者、收回產品之義務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一、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所為之處分。(草案第二十七條)
二十二、舉發或查獲違法行為者之獎勵及保密等規定。(草案第二十八條)
二十三、違反本法之處罰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四條)
二十四、寵物食品基金之設立、來源及其用途等規定。(草案第三十五條)
二十五、主管機關收取規費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三十六條)
二十六、過渡條款。(草案第三十七條)
二十七、本法施行之日起,動物保護法關於寵物食品規定不再適用。(草案第三十八條)
二十八、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草案第三十九條)
二十九、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