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餐廳售賣貓狗肉 數罪共罰判17個月 香港民眾不滿要求加重罰則

香港警方今年2月查獲一間銷售貓狗肉的無牌餐廳。現場還有過世不久的犬隻屍體。圖片來源/香港漁護署

記者吳昱賢/綜合報導

香港雖然早在1950年就訂立《貓狗條例》,禁止宰殺食用貓狗,然而由於罰則過輕,最高只罰款5­,000港幣(約638美金)及半年監禁,遏阻效果有限。今年二月,香港漁護署破獲一起越南籍民眾販售貓狗肉的案件,近日判決出爐,其中三人被判入獄17個月又兩星期。第四名未成年人則否認所有指控,被判無罪。對此,社會各界都呼籲政府盡快修法,加強刑責!

今年2月,香港漁護署接獲舉報,旺角上海街一家無牌餐廳涉嫌售賣狗肉,還在網路上貼出疑似烤犬隻的畫面。經過調查,漁護署、食環署和警方於2月8日展開「釣魚執法」行動,安排人員到該餐廳點購越南菜餚及狗肉,並確認餐廳菜單上列有貓肉和狗肉等違法食品。現場檢獲34袋、共35公斤的貓狗肉。這些肉經化驗後證實為貓或狗的基因,從而揭發了這宗非法經營貓狗肉餐廳的事件。

被捕的四名被告分別為Nguyen Manh Dat(26歲)、Tran Quang Tan(50歲)、Le Thi Oanh(44歲,女)、Tran Nhat Minh(16歲)。他們均為越南籍,並持有臨時身份證明書(行街紙),該證件允許短暫居留,但禁止工作或經營業務。三名成年被告於案件審判前就認罪,包括承認「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等罪名。

主嫌Tran Quang Tan承認自2023年起經營該餐廳,且從越南水手處購買貓狗肉進行販賣。他聲稱並未參與屠宰動物,而是僅購買肉品來進行料理。其他兩名認罪的被告則聲稱對餐廳的經營細節和菜單內容不知情,並表示自己僅是協助料理和服務工作,並沒有意識到食物中含有貓狗肉。

越南籍男子曾在網路上貼出疑似烤犬隻的照片。圖片來源/香港漁護署

裁判官李志豪指出,此類違法行為對於社會的動物保護制度構成了嚴重威脅。他表示,貓狗作為伴侶動物,長期以來在許多文化中被視為家庭成員,而售賣或食用這些動物不僅觸犯了法律,也與普遍的社會倫理背道而馳。

裁判官朱文瀚則提及,案件涉及多隻可憐貓狗,而該餐廳只招待說越南語的熟客,案件難以被偵破。他以《入境條例》罪行,判三名被告監禁16個月,針對「販賣貓狗肉」的部分則判刑3個月;「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罪則監禁3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3名被告均判監17個月零2星期。

至於第四名16歲的未成年被告,是Tran Quang Tan的兒子,他被檢方指控在餐廳協助父親經營和販賣貓狗肉。辯護律師主張他年紀尚輕,對父母的行為不知情,且並未實際參與販賣行為。最終,法庭根據證據和證詞裁定他無罪。

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 ,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港幣及監禁半年。而在這起案例中,三名被告針對販賣貓狗肉的部分,只判刑三個月。

長期為倡議禁食貓狗肉奔走的世界愛犬聯盟創辦人玄陵曾呼籲,港府和立法會應重新審視《貓狗規例》。因為現有法規已不足以構成嚇阻作用,有必要修例,提高監禁期限和罰款金額,以應對日益嚴峻的動物保護問題。他曾建議港府,將非法販賣、走私貓狗肉的罪行並提,打造一個典型的禁食犬貓案例,以對相關犯罪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效果。

《東網》評論也指出,這起案件不僅揭示了香港現行動物保護法規的不足,還暴露了臨時身份證明書制度的漏洞。持有臨時身份證明書的人士雖然有資格在香港居留,但無法合法工作,這使得他們容易陷入從事非法活動的困境,尤其是經營無牌餐廳這類的地下經濟。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當局在動物保護工作上的作為明顯不足,對於販售貓狗肉的罰則過低,與虐待動物的懲罰相比相去甚遠。她認為,有關罰則起碼須與虐待動物看齊,至少罰款20萬元港幣(約2.56萬美金)及3年徒刑,她強調:「港府必須盡快完善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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