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御丞( 輔仁大學「寵物健康管理概論」課程講師 )
農業部動保司「寵物管理科」宋念潔科長於2024/11/25聯合新聞網的報導中表示:行政院已審查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12月間「消費者保護會」將開會審議,若順利通過,最快明(2025)年1月間可施行。
詳情:改善消費糾紛 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估114年上路 | 動物星球 | 生活 | 聯合新聞網
接下來筆者根據該新聞之摘要、說明草案內容並分享我的觀點:
新聞摘要一:宋念潔科長指出,草案重點有二,都與飼主、毛小孩、寵物美容業者間常見的消費糾紛有關,首先是訂定服務期間,犬、貓若發生狀況的處理方式,包含飼主可指定聯絡人、聯絡方式,以及若需送醫,可指定動物醫院。
草案內容一:犬、貓於美容服務期間有異常狀況或死亡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五點)
1.於美容服務期間,企業經營者發現犬、貓實施美容部位或生理健康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消費者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2.犬、貓有緊急就醫必要時,企業經營者應優先將犬、貓送往消費者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消費者未指定獸醫診療機構時,業者應將犬、貓就近送往適當之獸醫診療機構。
3.犬、貓於美容服務期間死亡,或有經企業經營者送往獸醫診療機構後死亡之情形,企業經營者應即通知消費者或其指定之緊急連絡人,妥善保存犬、貓遺體,並向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備。
4.消費者經通知後,當日未領回犬、貓遺體時,企業經營者至遲應於次日將犬、貓遺體交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5.發生第一項或前項之情形,如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所致者,企業經營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的觀點一:
由於大多數寵物美容業者(即「企業經營者」)的處理方式皆如上所述,因此飼主(即「消費者」)大可放心。
新聞摘要二:其次,常見糾紛為飼主延後接回毛小孩,可能已是隔天,由於美容業者不是寵物旅館業者,非其可營業項目,曾有業者因此被主管機關依據動保法開罰新台幣10萬元,因此這次草案內容有規定超過3天沒帶回,業者可送各縣市政府動保處所轄的收容中心安置。
草案內容二:消費者逾時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及責任(草案第十點)
1.企業經營者完成犬、貓美容服務後,消費者應依雙方約定時間○時○分前接回犬、貓。
2.消費者接回犬、貓之時間已逾約定時間者,企業經營者:
(一)不收取逾時費。
(二)收取逾時費。
逾時30分鐘以下不收取逾時費,逾時費每小時新臺幣○元(逾時不滿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30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約定逾時費金額者,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逾時費。
3.消費者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犬、貓者,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或其緊急連絡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未接回犬、貓時,企業經營者仍應善盡照顧之責,並得收取違約費(每小時逾時費乘以逾時時間,並加計5%計算之費用,每日最高不逾該次服務費用之3倍)。
4.消費者逾三日未接回犬、貓者,企業經營者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我的觀點二:
1.由於某些飼主(即「消費者」)經常延後接回毛小孩,造成寵物美容業者(即「企業經營者」)的諸多困擾,而店家收不到逾時費,頂多自認倒楣就算了;但是絕大多數的狗貓待在自家時才會舒適放鬆無壓力,所以此舉可能導致「緊迫」之發生而影響其身心健康,可惜許多飼主忽視了,萬一回家後出現異狀,便把責任歸咎於店家,甚至衍生沒必要的糾紛,造成三方皆輸的下場。
2.對我而言,此舉已嚴重違反動物福利,長期以來卻始終無法解決,但飼主老是屢勸不聽甚至惱羞成怒,導致店家不堪其擾並傷害彼此感情,今後透過本草案的規範,應該可以大幅改善現況,畢竟沒人會跟自己的荷包過意不去,飼主省錢之餘還能兼顧狗貓的健康,因此筆者非常期待本草案早日上路。
由於篇幅有限,因此本文先說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的兩個重點,其他內容留待下篇再跟讀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