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張御丞( 輔仁大學「寵物健康管理概論」課程講師 )
日前筆者應邀於「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所舉辦的「2025寵物經濟與創新服務趨勢論壇」演講,會後某位打算開設「寵物旅館」的嘉賓詢問相關事宜,故透過本文分享我給對方的建議。
寵物實體店是最為常見的營業項目,以寵物用品、寵物美容和寵物寄養為主,無論台灣或者大陸、無論演講或者授課,我都會特別強調:
專攻寵物寄養的「寵物旅館」,由於營收來源有限,通常不太容易存活。
意即「寄養」只是營業項目之一、而非唯一的收入來源;因此坊間多數的寵物旅館,除了安親寄養之外,同時還會提供洗澡剪毛的服務,甚至販售五花八門的寵物商品。原因何在?說明如下:
首先,「寵物寄養」屬於低頻低發的需求,為店家所帶來的營收極為有限,除非業者只使用現成的籠具,否則光是裝潢就得花不少錢,對我而言,很不划算;萬一裝潢或設施被顧客的狗貓破壞,業者通常索賠無門而只能自認倒楣。
其次,台灣的整體環境以及官方政策,對於攜寵外出者既方便且友善;因此,飼主從事島內旅遊時、狗貓不一定非得寄養,除了大眾運輸工具提供人寵同行的服務之外,從民宿到星級酒店的寵物友善旅宿到處都有,可以滿足人寵一起旅遊、到處趴趴走的需求。
所以,對於許多複合式寵物店或者寵物美容沙龍而言,反正寵物寄養的營收占比不高、乾脆轉介到寵物旅館比較省事;此外,提供到府照護服務的業者日漸增加,滿足了許多不適合外出狗貓的需求。
特別提醒,想要提供「寵物寄養」的業者,必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否則將會受罰、最高三百萬元:
1.規定一
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動物保護法第22條)
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動物保護法第25-2條)
2.規定二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動物保護法第22-2條)
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此此之外,許多人私下詢問筆者:「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會否很難申請?
持平而論,主管機關(例如:六都為「動物保護處」)不可能故意刁難,但是「業者必須具備的條件」則是超乎大家的想像:
1.規定一:設施
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業者(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其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附表二的詳細內容請見下列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31&flno=3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3條)
2.規定二:人員
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以下簡稱營業場所),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專任人員一人以上:
一、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
二、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系、科畢業。
三、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二百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四、營業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
最後,綜合以上內容、筆者再次呼籲:
相較於兼營寵物寄養的複合式寵物店以及寵物美容沙龍,只提供「安親寄養」服務的寵物旅館,通常不太容易存活,請務必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