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克林法院首開先例 認定「狗是家人」喪犬之痛可請求精神賠償

南.德布雷斯(Nan DeBlase,左)替兒子(右)牽狗狗(圖中)外出散步,卻遇上車禍。圖片來源/Nan DeBlase

記者 吳昱賢/綜合報導

美國紐約布魯克林法院近日做出一項劃時代裁定,首次承認寵物狗屬於「家庭成員」,而非單純財產。此舉讓飼主在特定情況下,可因「親眼目睹愛犬喪命」所帶來的精神痛苦,依法請求賠償,顯示法律對動物地位的認知正邁向新里程碑。

該案主角是一隻名叫「杜克」(Duke)的臘腸犬。2023年7月4日,66歲的南.德布雷斯(Nan DeBlase)替兒子牽杜克外出散步,卻在布魯克林米爾盆地(Mill Basin)遇上悲劇。一輛汽車未停車且未打方向燈闖越停車號誌,直接撞上杜克,導致牠當場死亡,德布雷斯本人也險遭波及。

案件審理中,法官亞倫.馬斯洛(Aaron Maslow)指出,南.德布雷斯的情況符合「危險範圍理論」(zone of danger doctrine):即當事人親眼目睹至親死亡或重傷,且自身亦處於危險中,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過去,該理論僅適用於人類家屬(family members),包括父母、配偶與子女。本案則首次將「家人」的定義擴展至寵物犬。

「法院無法忽視社會觀念的轉變。」馬斯洛在裁定中強調,隨著社會普遍將寵物視為家人,法律必須因應現實狀況,做出合乎情理的解釋。最終,法院裁定南可針對精神痛苦提出索賠,而身為狗主人的兒子崔佛(Trevor DeBlase),因事發當時未在現場,僅能請求杜克的市價(約1,500美元)與相關費用。

杜克外出散步時遇上車禍。圖片來源/Nan DeBlase

紐約州近年已有多項修法,逐漸提升寵物的法律地位。例如,2021年立法要求離婚或分居時,法院須考量寵物「最佳利益」,而非單純視其為財物;自1996年起,州法律亦允許飼主設立信託,保障寵物未來照護費用。

延伸閱讀:情已了 寵物該歸誰? 北美“寵物監護權”官司激增

非營利組織「非人權專案」(Nonhuman Rights Project)執行長貝瑞(Christopher Berry)表示,這起判決是法律體系從「動物是物品」走向「動物是有感生命」的重要一步。他說:「即便死亡的不是人類,而是一隻狗,牠依然是家庭成員。」

「法律行動動物網絡」(Legal Action Network for Animals)主席瑪莉諾(Nora Marino)對此裁定表示肯定,並呼籲其他法院跟進。「改變法律有兩種方式:一是立法,二是透過法院判決。每一個承認動物超越『物品』的案例,都是往前的一大步。」

不過,部分產業團體曾在庭審期間提出反對意見,擔憂此舉恐增加寵物產業與保險業的法律風險。但馬斯洛指出,該判決僅限於「飼主或家屬在牽繩散步時親眼目睹犬隻遭撞死且自身處於危險」的情況,並非全面放寬。

法官表示,在法律體系之外,寵物被承認為家庭成員也變得越來越普遍。根據美國飯店協會2016年調查,約75%的旅館自稱「寵物友善」,多數航空公司也允許小型犬與乘客同艙。這些變化反映出,飼主與寵物之間的情感已超越傳統「物品」概念,正逼使法律跟上社會價值的變化。

目前亞倫.馬斯洛所做出的裁定為「中間裁定」,允許南.德布雷斯母子請求精神賠償,但沒有決定最終應賠多少或駕駛是否要負全部責任。接下來案件會進入正式審理(trial),雙方還會就過失責任、賠償金額等細節進行辯論,最後由法院或陪審團做出最終判決。不論如何,此判例已經在動物權益發展史上留下新篇章。

其他報導

留言

LEAVE A REPLY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

The reCAPTCHA verification period has expired. Please reload the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