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吳昱賢/綜合報導
美國紐約州納蘇郡(Nassau County)郡長布雷克曼(Bruce Blakeman)4月27日簽署被動物法律資料庫評為「全美最嚴」的犬隻拴綁法,規定每12小時內拴綁戶外不得超過60分鐘,極端氣溫與夜間11時後禁止戶外拴綁,違者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1,000美元(約新台幣3萬2,500元)罰款,並沒收動物。納蘇郡60分鐘上限與全球拴綁規範最嚴的瑞典一致!
綜合外媒報導,新法規範相當細密:除每12小時不得拴綁逾60分鐘外,氣溫低於華氏32度(攝氏0度)或高於華氏90度(約攝氏32度)時禁止拴綁;夜間11時至清晨6時,動物不得獨自被拴在戶外;懷孕、生病或未滿6個月的幼犬則全面禁拴。動物法律資料庫《Animallaw.info》指出,這是「美國第一個將60分鐘上限、氣溫禁令、夜間禁令與刑事處罰四項條件整合在單一法規」的地方政府。
布雷克曼4月27日於米尼奧拉(Mineola)的羅斯福行政與立法大樓(Theodore Roosevelt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Building)召開記者會簽署該法。本案由共和黨郡議員費瑞提(John Ferretti)共同提案,現場另有議員沃克(Rose Walker)、郡審計長菲利普斯(Elaine Phillips)與郡檢察官唐納利(Anne Donnelly)。新法為2019年舊法的強化版,原案由民主黨領袖德拉克(Arnold W. Drucker)推動,當年即禁止在極端氣溫下將動物拴於戶外,但缺乏明確時數上限。布雷克曼在記者會表示:「我們希望成為全美對動物最友善的郡。」並批評:「有些人在對待自己動物時缺乏基本常識。」
推動本次修法的關鍵案件,是去年5月發生於普萊恩維尤(Plainview)的縱火案。被告齊亞(Jahan Kia)涉嫌縱火燒死自己飼養的貓,並害死房客的兩隻狗,依當時法規僅被起訴1項動物虐待罪、不須入監,引發地方憤慨。除了拴綁規範,本次修法同步擴大「動物虐待者登錄制度」(Animal Abuse Registry):初犯者公開資訊期間從5年延長至10年、再犯則從10年延長至20年,並全面禁止登錄者再飼養動物。
納蘇郡此次出手之所以受到動保社群高度關注,與美國各州拴綁規範差異懸殊有關:內華達州容許每日拴綁長達14小時、奧勒岡州10小時、麻薩諸塞州5小時,多數州僅以「不得導致受傷或嚴重不適」為原則,未訂出具體時間上限。
而歐洲在拴綁規範上長年走在世界前列。瑞典的法規最為嚴格,《動物福利法》規定犬隻拴綁不得超過1小時,每6小時必須讓狗隻外出活動;德國禁止對12個月以下幼犬與哺乳期母犬拴綁,並要求拴繩須在至少6公尺長的滑軌上自由移動,提供5公尺橫向活動空間;瑞士《動物保護條例》(Tierschutzverordnung)規定被拴綁犬隻必須擁有至少20平方公尺活動區,禁用窒息式項圈,且不得長期拴綁;西班牙《動物福利法》則明文禁止任何脊椎動物被永久拴綁。
南半球部分,澳洲塔斯馬尼亞州2016年《動物福利(犬隻)規則》規定,每24小時內拴綁不得超過10小時,且每日須讓犬隻離開拴繩運動至少1小時;維多利亞州〈動物拴綁實務守則〉則要求拴綁時動物能自由站立、躺臥、轉身,並嚴禁在熱浪、嚴寒或暴雨等極端氣候下拴綁。
亞洲方面,台灣《動物保護法》要求飼主提供安全、清潔、通風的居住環境與適當運動,但對「拴綁時數」並未訂出具體數字,主要依「不得無故騷擾、虐待、傷害」原則認定;日本《動物愛護管理法》同樣以原則性條文處理,未針對拴綁時數設限。
綜觀全球,過去犬隻拴綁規範呈現「歐洲走前、亞洲多以原則處理、美國補課」的狀況,納蘇郡這一步,將美國地方層級的標準拉到瑞典等級,且結合刑事責任與氣候、時段限制,較單純訂時數的歐洲國家在執法上更具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