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吳昱賢/綜合報導
韓國國會(National Assembly)10月1日於本會議通過《動物保護法》(동물보호법)修正案,導入「動物飼養禁止命令」(동물사육금지명령)。因虐待動物遭起訴、且被認定有再犯風險者,法院可禁止其在一至五年內飼養、管理或保護動物。修正案同時讓受虐動物在判決確定前不必返還飼主,並對違反基本照護義務者處以罰鍰,補上虐待者「受罰後仍能繼續養」的制度缺口。依韓國媒體報導,新法將於公布滿一年後施行。
過去,韓國缺乏限制虐待者再次取得、飼養動物的機制。《韓國中央日報》(Korea JoongAng Daily)今年5月報導指出,現行法雖允許主管機關暫時隔離受虐動物,但虐待者只要主張所有權,即使已有虐待紀錄或遭起訴,仍可能領回動物,動保團體往往只能私下與加害人協商放棄所有權。報導引述統計,去年45件動物虐待定罪案件中,有30件的受害動物是加害人自己的寵物,再犯率約8%;過去十年相關法案約有20件,卻始終未完成立法。
禁養令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准後,可禁止當事人在一至五年間飼養、管理或保護動物,命令執行期間並由保護觀察官負責監督。違反命令者,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地方政府也可取得相關動物的所有權。禁養須經法定程序與法院判斷再犯風險,並非接獲檢舉就自動剝奪飼養資格。
受虐動物在審判期間的去向,也有了新的保護依據。修正案規定,飼主因虐待遭起訴後,已採取保護措施的受害動物可隔離留置至判決確定,不必先送回原飼主手中;即使日後返還,若飼主未落實飼養計畫,主管機關仍可再次介入保護。這與禁養令分別處理兩個問題:眼前受害動物的安全,以及加害人未來再次飼養所帶來的風險。
對疏於照護的介入門檻也將改變。過去相關虐待規定以違反飼養、管理義務並造成動物受傷或生病為要件;修正案則讓違反基本照護義務本身,即可處最高100萬韓元行政罰鍰,主管機關可在動物出現傷病前即採取制裁。此外,修正案也納入退役軍犬、警犬及救難犬的照護支援,將動物生產業許可改為每五年更新,禁止非法寵物店使用「保護所」名稱,並加重散布虐待動物影片的處罰。
禁養制度並非首度推動。2022年《動物保護法》全面修正時,相關條文因財產權、基本權限制及無罪推定原則等疑慮,未被納入最終法律。此次修正案由動物福利國會論壇(동물복지국회포럼)共同代表朴洪根(박홍근)、李憲昇(이헌승)、韓貞愛(한정애)等議員推動,並於9月2日先通過國會農林畜產食品海洋水產委員會審查,再送本會議表決。
動物福利問題研究所AWARE(어웨어)與動物自由聯帶(동물자유연대)在法案通過當天發表共同聲明,表示修法「填補了制度的空白,建立起防止進一步傷害的手段,是重大進展」,讓主管機關不必等到動物受傷或死亡後才能介入。兩團體同時呼籲延長禁養期間、研議永久禁養制度、改革動物繁殖與流通結構,並要求政府確保充足預算與專業人力,讓法律真正落實。
動物福利國會論壇表示,將持續檢視後續施行程序。新法確切公布日期仍待官方公告,因此10月1日僅是國會通過日,並非禁養令開始適用的日期。
對照台灣,《動物保護法》第33條之1已有類似的禁養設計,但運作邏輯與韓國不同。依現行條文,棄養動物、違反飼主照護義務、虐待或傷害動物,以及動物遭主管機關沒入者,均不得飼養依法應辦理登記的寵物,也不得認養收容所動物;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寵物。台灣的禁養由行政機關依違法事實認定,不需經法院裁定,條文也未設期間上限;韓國則須經檢方聲請、法院判斷再犯風險,在一至五年內禁止飼養所有動物,並由保護觀察官監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