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御丞( 輔仁大學「寵物健康管理概論」課程講師 )
來自2024/11/25聯合新聞網「改善消費糾紛 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估114年上路」的報導:農業部「動物保護司」江文全司長指出,整體寵物產業經濟規模每年達600億元,其中100億元為寵物美容商機,僅次於寵物食品、寵物醫療,因此農業部已召開數次會議研擬「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明年上路。
(詳細內容請見右方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470/8383177)
據我所知,寵物業最為常見的消費糾紛,以美容、醫療、活體買賣為主,因此筆者非常樂見「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之問世,以保障店家與飼主的權益。
即便本草案尚未實施,但目前民眾消費寵物美容之服務時,店家仍會提供「寵物美容合約書」或「寵物美容同意書」等名稱不一的表單供顧客填寫;以拙作《寵物店創業150問》一書「附錄」中的「寵物美容住宿同意書暨收據」(第155頁)為例,特別強調「為確保雙方權利及義務,請仔細研讀以下合約」,茲摘錄合約重點並說明親身經驗如下:
重點一:
寵物若未按時領回,本人應負擔因此所產生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保管住宿費照顧費及飼料費 );若未經貴公司事前同意,而逾時達三日(含)以上者,且未聯絡延展住宿之事宜,貴公司可將寵物交付至流浪動物之家或開放認養。
說明一:
飼主本來就應該準時接回狗貓,但是絕大多數的顧客不會支付美容之外的任何費用,店家由於寵物遲未領回而無法準時下班或打烊,顧客通常連聲抱歉都沒有,甚至還指責店家頻繁催促。
重點二:
本人已告知服務內容、寵物年齡、身體狀況、特殊病史及必須特別注意事項等訊息,以利貴公司給予寵物最適當之服務,並確認已記載於本表,若有遺漏或欺瞞而造成寵物意外,貴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如貴公司因此遭受損害或支出醫療等相關費用,本人願意賠償貴公司;若為包月洗澡,本人填寫一次美容服務書即可,在包月期限內寵物身體狀況若有異狀或任何變化,本人應該於寵物再次前來洗澡時告知,若有遺漏或欺瞞而造成寵物意外,貴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如貴公司因此遭受損害或支出醫療等相關費用,本人願意賠償貴公司。
說明二:
掌握狗貓健康狀況乃飼主職責,但是許多顧客非但不會據實以告,萬一因為無心遺漏或者刻意欺瞞而造成寵物意外時,仍然逼迫店家負擔各種費用甚至要求賠償,且故意不支付美容費用。
重點三:
若美容洗澡過程中,發生寵物受傷或其他緊急情形,可直接送至貴公司配合之動物醫院就醫,並由本人負擔因此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說明三:
絕大多數的店家不可能故意傷害狗貓,但某些顧客卻把所有的責任歸咎於店家,因此通常不會負擔任何相關費用、包括本來就應該支付的美容費用,甚至無理要求轉院到收費高昂的業者。
有位人資專家說,公司的「員工守則」其實就是「員工犯罪史」,意即公司為了避免員工調皮搗蛋甚至行為脫序而訂出各種規範;基於同樣的原因,店家的「美容合約」其實就是「店家血淚史」,意即店家為了避免各種消費糾紛甚至官司纏身而訂出各種規範。
無論守則或合約皆然,即使親自簽名畫押了,萬一員工還是不守規矩,萬一顧客仍然不講道理,規範只是徒具形式而已,雙方的關係並無從改善,店家將會拒接更多顧客,絕非飼主以及狗貓之福;因此筆者認為「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非常重要,不但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還可以保護店家。
由於篇幅有限,因此先說明本草案的重要性,其他內容留待下篇再跟讀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