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動保公投拼過關924將辦聽證會 中選會提質問

兩個動保公投目前力拼過關。中選會將在9月24日舉辦聽證會,也提出多項疑問。圖片來源/「全面禁止山豬吊」、「反對海上賽鴿」發起團隊


新聞小組/報導


由動保團體發起的「全面禁止山豬吊」和「反對海上賽鴿」兩項公投提案,都順利通過第一階段連署,目前尚在審核階段,一旦順利通過,將進入更為艱難的第二階段連署。在這之前,中央選舉會(中選會)在9月6日公告,兩項公投提案將舉行「聽證會」,釐清多項議題。

7月12日啟動,由於臺灣動物共生聯盟發起的「全面禁止山豬吊」將在9月24日早上10點至12點,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0樓會議室舉辦;7月19日啟動,由台灣鳥類救援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動督盟)發起的「反對海上賽鴿」公投,也在同個地點舉辦聽證會,時間則為24日的下午2點半至4點半。

聽證會開放民眾參與,但需要在會前半小時登記,僅以20人為限。

而根據目前中選會的公告,中選會提出的「議題」將在聽證會上討論,問題十分犀利,針對兩案是否「有公投的必要性」提出詰問。動物友善網整理了中選會的公告,兩案提出的議題稍有不同,但都需要發起者更詳細的闡述或修正。

針對「全面禁止山豬吊」公投案,中選會提出的問題如下:

  1. 提案是否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中選會指出,《原住民基本法》保障原住民得在原住民地區及經公告海域,依法從事非營利獵捕野生動物行為,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所列各種獵捕方式限制。因此,中選會指出,此公投案要求全面禁止山豬吊,是否會侵害原住民法律上保障的獵捕行為,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 提案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立法原則之創制」:中選會引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立法原則之創制」應以立法者未曾就此立法原則進行審議並制定法律為前提。而目前《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相關公告,已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山豬吊。

    此外,立法院已有徐巧芯委員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之提案,針對山豬吊的管制提出更具體的規範。因此,中選會指出,針對山豬吊的管制,現行法律及相關修法提案已有所規範,可能不符合「立法原則之創制」的條件「立法怠惰」。
  • 提案內容是否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中選會引述「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辦法」(以下簡稱「用詞辦法」),指出公投案主文應清楚明確,讓投票者明瞭投票標的。

    中選會具體列出理由書中需要釐清的內容,包括:
    • 理由書使用「殘忍、不人道、凌虐、猖獗、不肖獵人」等詞彙,是否屬於客觀中立的文字。
    • 理由書將盜獵野生動物、疫情歸咎於山豬吊,是否與事實不符。
    • 理由書指出「改良式山豬吊」就是「小型山豬吊」,屬於提案禁止範圍,因為「小型山豬吊的線徑、壓力調整、限位器等改良構造實際上也無法證實能防止誤捕其他野生動物」。中選會指出,這項說明是否屬實,需要提案人提供證據。
    • 理由書宣稱「全面禁止山豬吊符合世界潮流」,需要羅列國際上的實際案例。

針對「反對海上賽鴿」公投案,中選會提出的問題如下:

  1. 提案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立法原則之創制」:中選會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創制」應是從無到有的制度,提案內容必須說明想透過何種立法原則或政策來實現目標。然而,現行《動物保護法》與《刑法》中已有針對虐待動物、賭博等行為的規範,因此提案人需釐清並說明,是想透過何種新的立法原則或政策來達成「禁止海上賽鴿」的目的。
  2. 主文內容是否清晰易懂:中選會指出,「海上賽鴿」是否等同於「公海賽鴿」?而領海和鄰接區是否在這次的公投提案範圍內?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數辦法」,主文的文字敘述應避免模稜兩可,發起者必須說明或修正。
  3. 主文不中立:中選會認為理由中提及「地方權貴大老、政治人物參與賽鴿」、「私下庇護」等字眼,可能帶有負面意涵,不符合用詞辦法中關於文字應客觀中立的規定。此外,理由強調「禁止海上賽鴿」是為了遏止非法博弈,但主文並未明確指出兩者關聯,可能模糊公投訴求焦點。
  • 是否符合「一案一事項」原則: 中選會質疑「禁止海上賽鴿」是否等同於「禁止公海賽鴿」,這兩個事項是否可分割為獨立議題,還是具有關聯性且互為配套的政策,需要進一步釐清,以符合公投法「一案一事項」的規定。
  • 提案內容其他待釐清之處:中選會要求提案人說明理由書中「短暫生命」、「極端天氣」、「擄鴿勒贖」等標題與虐待動物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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