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昱賢/報導
9 月 24 日,中選會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針對「您是否同意禁止海上(公海)賽鴿」的議題展開了深入討論,該案由台灣鳥類救援協會秘書長吳羽心領銜提出。而中選會先前針對該提案提出「公投合法性」、「用詞問題」等質疑,在聽證會上,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也對此發表不同意見。
吳羽心先是強調,賽鴿活動對鴿子構成了極大的傷害,尤其是在海上或公海進行的賽鴿活動。她指出:「鴿子是陸域動物,強迫牠們參加海上競賽違反了動物福利的基本原則。」根據她提供的數據,賽鴿比賽中約有三成鴿子無法生還,這導致了巨大的動物生命損失,她還列舉各種虐待退役賽鴿的案件,包含剪羽、剪翅、燒頭皮、剪腳等行為。
她提到,動保團體多年來一直試圖喚起政府的注意,但政策執行上仍不足,無法解決問題。因此,發動公民投票成為她認為最有效的途徑之一。吳羽心進一步表示,這項公投不僅除了是一個社會教育,還能為政府的執法提供後盾。
在學者專家發言環節中,來自東吳大學法律系的張錕盛講師針對提案的法律面進行詳細分析。他認為,提案的核心在於是否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中關於「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的要求。他強調:「提案方應該明確說明,現行規範是否無法達成立法目的,或者問題是否出在執行不力。」張錕盛認為,若是執行不力,則應提出更具體的立法改進方案。
在這點上,國立台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吳宗憲教授則進一步分析,此提案符合「重大政策的創制原則」,他解釋:「重大政策不僅包括靜態的法律制度,還涵蓋了執行過程中的計畫和政府行動。」他強調,賽鴿議題牽涉廣泛,無法僅依靠現有的動物保護法規來解決。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則認為,現有法律已經能處理犯法行為,公投的核心有明顯問題。他指出,賽鴿活動已經違反現行《動物保護法》,因為涉及賭博行為構成「動物競技行為」。林明鏘說:「賽鴿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違法,不管是直接賭博還是間接的第三方參與,依照動物保護法規定都可以構成違法。」他認為,無需再進行更多立法,而是應該加強現行法律的執行力 。
林明鏘進一步強調,現行法律已經涵蓋了動物競技行為,但問題在於執行。他認為,公投的核心應該著眼於如何提升執法資源,而不是進一步擴大禁令範圍。
不過,曾經指揮破獲大型賽鴿案件的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鋕銘,分享了自己的實務經驗。他指出,在不涉及賭博的情況下,賽鴿活動在法律上就會「合法」。他說:「海上賽鴿若不涉及賭博,根據現行法規是合法的。然而實務上,這類比賽往往將賽鴿比賽與賭博行為切割開來,形成表面上的合法性,但背後仍存在違法行為的嫌疑。」
他進一步指出,賽鴿活動中的一些細節,例如比賽前的訓練、賽事中的賭博環節等,這些需要透過更具體的執法來處理。他強調,檢察機關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才能將這些行為連結起來,進行有效偵查。
政府部門的回應相對保守。農業部動保司司長江文全回應,現行的動物保護法已經對賽鴿行為做出了規範,《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明確禁止利用動物進行經濟行為,而賽鴿活動若涉及賭博,則更是違法。然而,執法過程中面臨的挑戰主要在於執行能力的不足,他坦言:「我們需要投入更多資源來強化執行能力,尤其是跨單位合作處理這類問題。」。他也同時強調,行政部門並不反對加強動物福利的措施,但希望公投案能在具體的法律框架下進行討論 。
交通部代表,航港局港務管理科張志豪科長指出,目前沒有針對賽鴿的專門法律,交通部的監管主要集中在船隻進出港的相關報告上。他強調,若相關機關通報可疑船隻,交通部會配合動保機關進行調查,但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框架針對賽鴿活動進行直接管制。
而針對中選會認為提案中使用「地方權貴大老、政治人物參與賽鴿」、「私下庇護」等字眼,可能帶有負面意涵。陳鋕銘笑說:「我自己認為這算是事實陳述。」他解釋:「這些字眼確實帶有一定的負面意涵,但這種現象並不僅限於私下庇護,甚至接近公開鼓勵。我辦過的案子中,會長是退休的警官,榮譽會長則是議會的領導人物,這已經不單單是私下庇護,而是接近公開支持。」
整場聽證會反映了提案的複雜性,不僅涉及動物福利,還牽涉到政府政策的執行與立法問題,由於現有法規已經禁止動物競技、賭博行為,該提案是否符合「公投原則」將成為一大問題。吳羽心在會議結束時強調:「海上賽鴿背後涉及龐大的博弈與利益鏈條,使得該問題難以處理。」她希望政府正視問題,並期待公民投票能夠促使政策改變。
與另一個動保團體發起的「山豬吊」公投案一樣,中選會將進一步審議公投案的合規性與必要性,並在10月3日發布聽證會紀錄。此案必須通過中選會審議,才能進入第二階段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