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入憲公聽會 流浪動物衝突再被提及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從2月開始的下個會期,台灣立法院將啟動修憲工程,其中「動物保護入憲」一案雖為立院四黨共同關心的議題,但民間的討論聲量卻不高,相關部會對此看法如何?民眾的聲音是什麼?到底該如何修?1月7日,跨黨派立委及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共同舉辦動物保護入憲公聽會,會中支持與質疑意見交鋒,也有民眾認為,應先處理現有動物議題間的矛盾,再談動物保護入憲。

六位跨黨派立委與倡議團體於1月7日共同舉辦動物保護入憲公聽會。   李娉婷/攝

動物保護入憲公聽會由洪申翰、蔡適應、陳亭妃、林奕華、陳椒華、蔡壁如六位立委國會辦公室和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共同舉辦,洪申翰說,動物保護是台灣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的價值,談到動物保護沒有人會反對,只是要在哪個層級去處理它,而若要入憲,則需要很大的共識,這件事該做,但如何做能取得最大的共識是召開公聽會的目的。

釐清「動物保護入憲」定義與功能

公聽會一開始,先由學者專家及動保入憲推動團體發言,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說明「動物權入憲」與「動物保護入憲」的差異,強調動物保護入憲並不會讓動物擁有人格權、肖像權、著作權與繼承權等崩壞現行法律制度的權利,而是讓動物成為受憲法保護的「法益」,屬於緩和漸進的改革,若要對現行制度有影響,還是需另外修正與動物相關的法律,但其具有拘束國家權力(行政、立法、司法)的指導效力,若法律有不利動物福利的條文,就可據此進行修正。

「動保入憲」能幹嘛?法律系教授說分明

台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吳宗憲則以公共行政的微觀角度,指出當動保行政人員在做出行政裁量時,和其他價值產生衝突,幾乎都會自我限縮,如限制巴特利雞籠的使用、神豬飼養、不必要的健康食品動物實驗等案例,通常動保的價值會讓位給其他價值,若動物保護入憲,當動物法益與人民財產權、學術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受憲法保障的法益彼此相衝突時,就可依比例原則權衡法益間的損害與利益程度,而不是由動物一味的退讓。

台灣部分廟宇的「神豬祭祀」演變為「競重比賽」,除了存在強迫灌食的問題,活豬放血的宰殺方式也有非人道屠宰疑慮。   取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吳宗憲表示,在憲法條文第二次增修時,將保障婦女、原住民等道德價值訂入基本國策,就是將道德政策透過入憲的策略,矯正行政裁量退縮的經驗,他也強調:「我們要的其實很少,不是很多人說的『率獸食人』,只是要動物保護價值被同等看待,得到他應有的地位。」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則援引學者錢永祥的觀點,表示動物保護入憲是一種宣示,表達了這個國家、這個政治共同體的自我認識,陳述共同理想及共同價值,第二個社會意義是指引立法及公共政策,最後則是在推動動物保護入憲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公共價值,此外,不只在推動過程中,在爭議的詮釋中也能夠形成公共價值。

公部門回應:原則上尊重 困境及目的需釐清

在行政機關方面,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調辦事法官蔡牧玨指出,憲法是以人為主體來思考基本權利,是否將動物保護入憲涉及到立法權,是立委在修憲的職權行使,司法院表示尊重也樂見其成,但勢必會面臨這個框架,如何突破將是一大挑戰。

法務部法制司科長張芫睿則表示,站在法治的立場,他們會想要提醒跟思考的是,推動動物保護入憲是不是有要解決的問題跟困境?如果是,有沒有其他的解決途徑?入憲完成後,問題跟困境是否真的能解決?此外,動物保護的內涵、範圍是什麼?動物是指人類以外的所有動物嗎?這些都是可能被質疑之處,在擬定條文時要去仔細思考。

內政部民政司(辦理宗教相關業務)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都表示,動物保護的精神,與各宗教的信仰價值、原住民的愛護或保育動物與利用自然資源的智慧,其實應該不會互相衝突,在現行法律方面也都有相關規範,動物保護入憲只要不要與宗教信仰自由、原住民狩獵權有輕重或先後之分,就沒有什麼意見;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則報告近年來在促進動物福利、推廣動保教育方面的進展,四個部會皆對動物保護入憲議題表示尊重。

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報告近年來在實驗動物福利上的進展,並提及實驗動物3R(Replacement替代、Reduction減量、Refinement精緻化)中心的推動計畫。   圖片來源:pixabay(CC0)

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農委會畜牧處同樣細數近年來的動物保護進展,對動物保護入憲倡議表示尊重,但最後話鋒一轉,指出此議題涉及很多國家法規的調整,還是建議必須經過社會廣泛的討論,獲得支持跟共識後再進行法制推動。

民間觀點:盼入憲能落實保護、質疑流浪動物衝突仍無法解決

在參與者發言時間,除了對上述問題進行釐清外,朱增宏另指出,與此議題有關的經濟部及衛福部其實都應該要出席公聽會,而從花蓮遠道而來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人員則表示,海洋委員會及海保署也應該要來,台灣有30年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在上個月才終於有一起騷擾海豚的裁罰判例,進展相當緩慢,她會參與公聽會、上台發言,是因為過去所有的法律,都沒有辦法好好保護鯨豚,因此她會希望動物在法律上能有更高的位階。

另外,也有關心生態保育的民眾到場提出質疑聲音,由於公聽會前段有立法委員以生物多樣性為基礎談動物保護入憲,生態工法基金會的左承偉表示,如果要提生物多樣性,其實應該是「生態保護入憲」,而不單單只是動物,植物與棲地同樣重樣;自然生態教育基金會的游崇瑋同樣表示,會感應的就是生物,植物也會感應,不應該只提動物,此外,他也提到流浪動物與野生動物的衝突,並表示應該等這些問題都解決後,再來談動物保護要不要入憲。

(※編註: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已納入環境及生態保護。)

民眾李宜龍則表示,其實很多社會的聲音和處理動物問題的方式,都反映出人們對動物有喜好跟位階存在,他希望動保入憲未來在討論時,可以去消弭這些動物平權的問題,更實質在落實在管理和科學層次上的討論,對動物保護、動物福利或生態保育會有更實質的幫助。

學者建議修憲條文應簡略 動保入憲仍需尋找社會共識

公聽會最後,林明鏘表示,動物保入憲條文以簡易版本為最佳,因為文字越多、越複雜,影響的層面就越大,因此直接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增加動物保護四個字,改為「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動物保護兼籌並顧」是最安全的做法。

主持人洪申翰最後總結,每個人對於動物保護入憲六個字都會有不同的投射,在倡議、討論的過程裡,除了去說動物保護入憲「是什麼」,恐怕更需要說的是動物保護入憲「不是什麼」,修憲的問題,確實更多是在處理社會共識跟進行辯證。

此外,洪申翰表示,儘管這場公聽會很難做出結論,但會中點出的幾個問題,無論入憲與否都是行政機關能即時去面對處理的,包括未能落實執法、價值衡量時動保行政機關自動退位等,現在就可以把它辨識為問題,而不是視作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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