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動保法再修正 惡意棄養等“不作為”行為傷害動物 視為虐待!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從對「虐待動物」行為的定義,往往可看出一個國家的動保意識,近日,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再次修正,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不只「主動」做出傷害動物的行為屬於虐待動物,飼主若惡意棄養、不餵食,導致寵物受傷或死亡,一樣視為虐待動物!除了此修正案,本次動保法修法也通過另外兩案,以非人道工具捕捉動物將全面禁止,寵物業評鑑查核結果也必須公開。

未來若飼主不作為導致寵物餓死,也被視為虐待動物!   圖片來源:pixabay(CC0)

動物被飼主遺棄在無法取得食物的環境,餓成皮包骨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所聞,也有許多不負責任飼主會棄養年老或重病的動物,任其自生自滅,對愛護動物的人來說,這樣的行為事實上就是在虐待動物,但從法律上來看,這些飼主並沒有「主動」使用暴力傷害動物,僅是不履行應負的責任,而現在,這樣的消極見解將不復存在。

4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條及第3條修正案,將「增進動物福利」加入第1條的動保法立法精神中,條文修正為「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更重要的是,在第3條第10款的虐待定義中,加入「不當使用器物」、「不作為」導致動物受傷,條文修正為「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依照此條文,未來若飼主對動物不作為或置之不理,導致動物因飢餓等因素而影響正常的生理狀態,也將被動保法所處分,提案委員陳亭妃指出,現行動保法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飼主不作為放任動物自生自滅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法將此也納入虐待定義,她表示:「也就是說,我們的動保法將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保障動物的福利及基本的生命權,也希望能提升整個國家的文明程度,讓台灣能夠朝偉大國家的道路,繼續向前邁進!」

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經過此次修法,未來如果飼主因惡意棄養、不餵食,導致寵物遭受傷害、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依同法第25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27日當天,由羅致政、楊曜委員等人各自提案的動保法第14條之1及第30條修正案、第22條之1修正案也獲得通過。

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修正後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未來捕捉動物時,嚴禁使用上述方式(第30條罰則條款則為配合第14條之1修正,刪除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等相關文字);第22條之1修正案則規範,未來縣市動保主管機關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後,應定期公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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