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娉婷/報導
上週四(20日),「茶茶案」案發近2年後判決結果出爐,律師呂秋遠在社群平台透露,被告黎男涉犯《動物保護法》部分,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且不得易科罰金,是「第一位因為虐待動物致死,不得易科罰金的被告」。其實,《動物保護法》入刑後,曾經也有過不得易科罰金的判例,但卻都在上訴後被推翻;其餘因《動物保護法》服刑者,也都是因為繳不起易科罰金,而不是必須入獄。
為什麼律師會說黎男是首列?讓我們一起來回顧台灣虐待動物犯罪史上,這些被推翻的案例。
1998年《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直到2007年,虐殺動物行為才有了刑罰,最高刑期為1年,但除非5年內再犯或情節重大,否則需要先處以行政罰;2015年,《動物保護法》修法,故意虐待動物成重傷、死亡者,就算是初犯也可以進入司法程序,無須再「先行政罰後刑罰」;2017年相關條款再次修正,故意虐待動物成重傷、死亡的最高刑期提升至2年。
虐殺動物入刑多年,台灣不乏情節重大的虐待動物事件,但事實上,確實無人因虐殺動物而同時達成「不可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兩條件,有少數案件曾經有過判例,卻又在上訴後遭到推翻——情節重大的案件都如此了,也因此,同樣在本月宣判的台東老翁毒殺鄰居家犬案判決書中,法官便指出「於過往積累之判決實務上未曾有處以有期徒刑6月以上者」,如果依照檢察官的具體求刑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會導個案間判決結果輕重失衡,違悖公平原則。
以下案件,便是曾因違反《動物保護法》被判處重刑但遭推翻,或實際上判刑已超過6個月,但仍可不入監服刑的案例:
●台大博士生李念龍虐貓案
被告於就讀台大博士班期間估計領養10多隻貓咪,懷疑全數遭到殺害,其中3貓因取得相關證據起訴成功,初審因惡意虐待、傷害「妹妹」、「國慶」、「琥珀」3貓重傷致死,判決1年6個月有期徒刑。(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被告不服判決,上訴後高等法院因「國慶」、「琥珀」2貓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一日以2000元折算。(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台中操禮平、劉碩修夫婦虐狗案
兩名被告因認養來的小狗行為不符期望,陸續虐殺3狗,另有2狗重傷,但由於兩人分別領有輕度智障、中度智障身心障礙手冊,法院審酌後判處操禮平7個月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一日以1000元折算;劉碩修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當而得以緩刑2年。(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不過,由於操禮平繳不出罰金,因此最後仍有入監服刑,目前因違反《動物保護法》而入監服刑者,皆是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非必須入獄。
●桃園廖翊詠虐貓案
被告虐殺拾獲的2隻幼貓,因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初審判決處有7個月期徒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被告不符判決,上訴後高等法院因被告上訴後已自白犯行,對比原審科刑理由中的量刑因子「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已有變動,加上對法條的解釋有不同理解,撤銷原判決,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一日以1000元折算。(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台中蔡文彬毒殺鄰居犬隻案
被告以農藥混合豬肉引誘鄰居飼養的2隻家犬食用導致2犬死亡,初審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被告不符判決,上訴後高等法院7個月改判有期徒刑,但由於被告輕度智能不足,且已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因此獲得告訴人諒解,同意給予緩刑2 年。(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目前茶茶一案的判決結果為初審,被告黎德海是否會上訴、導致原判決被撤銷仍需觀察,但社會大眾相當期盼茶茶案能成為改變的曙光,讓未來法官在量刑上能有前例可循,帶動提升其他動保刑案的刑期,不會再因過往的重大案件皆輕判而限制量刑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