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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近年虐待動物案頻傳,社會大眾除了呼籲修改動保法加重刑責,並再次要求成立動保警察,日前農業部則回應將推動「動保官」制度,以強化執法力道。而2026年環境會議的提案議題8—1正是「為增強重大或跨域動保案件執法能量,應建構中央及地方『動物保護官』制度」。
名稱類似「消費者保護官」(簡稱消保官)的「動物保護官」,足以取代動保警察嗎?事實上這一出自台南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吳宗憲的規畫,多年前就已提出,是動保警察的另一選項。在警政署不斷阻擋動保警察的提案,而動保執法又落入「無牙老虎」的困境後,動保官儼然成為最具可行性的突圍之道。
動保官和動保警察的設立及屬性差異如下:
| 項目 | 動保警察 | 動物保護官 |
| 隸屬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 | 農業部 / 各縣市農業局 |
| 法律依據 | 需大幅修改警察法規與編制 | 透過《動保法》授權行政官權限 |
| 專業度 | 偏向治安與刑案偵辦 | 兼具法律專業、行政程序與動物福利素養 |
| 執行阻力 | 警政人力吃緊,推動難度極高 | 行政體系內部調整,阻力相對較小 |
目前的動保執法模式,常陷入「警察懂法律沒動保專業,動保員有專業沒公權力」的尷尬局面。而仿自消費者保護官模式的動保官制度,則可消弭缺失。
動保官的工作重點包括:
- 重大案件指揮:統籌辦理轄區內重大或跨縣市的虐殺動物、大規模非法繁殖場等違反《動保法》之案件 。
- 行使行政裁處權:動保官被賦予類似司法警察的行政權限,在執行職務時可依法進行緊急入內調查、扣押證據,並直接進行專業行政裁定。
- 跨部門協調:作為農政、警政與地檢署之間的橋樑,主導執法現場的法律攻防,確保裁罰程序的完備性,降低行政撤銷風險。
因此,動保官不僅需具備動保專業,更需深厚的法律素養與行政程序操作能力。職務特性並要求執法者必須在情緒激動的飼主與混亂的犯罪現場中保持理性,於高衝突環境下精準找到法律切入點。此外,不時面對殘忍的虐待現場,動保官需具備強韌的心理素質,方能冷靜完成後續的法律文書作業。
儘管制度前景看好,但「人才來源」仍是未來推動時最嚴峻的挑戰。根據現行環境推估,動保官的招募將面臨以下困境:
- 國考吸引力下降: 高普考報考人數逐年減少,具備法律專長的人才多傾向於薪資更高、職務風險較低的司法行政體系,動保官難以擺脫「事多、錢少、壓力大」的公眾形象。
- 專業加給與保障不足:若制度無法提供合理的專業加給與明確的法規保障,難以吸引願意深耕第一線、長期投入法律執法的專業人才,恐面臨「有缺無人」或人才頻繁流動的窘境。
「動保官」的規劃是台灣動保史上的一次重大制度躍進。但要將規劃轉化為實質保護力,政府仍需正視行政體系內部的結構性問題,建立完善的留才機制,才能避免優質制度流於紙上談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