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昱賢/報導
一隻布氏鯨(Balaenoptera brydei)在香港逗留超過兩週,出現民眾租船「圍觀」鯨魚的亂象,政府雖強調會加強巡邏,但仍以勸導為主,只有狀況嚴重才得以《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開罰,不過也有人認為應該趁機制定規範。鄰近的台灣雖然也沒有針對賞鯨的強制規範,但政府已推出友善賞鯨的標章,以鼓勵、合作的方式推動「友善賞鯨」,且和業者共同組成巡護隊。
香港西貢水域的布氏鯨現蹤後,許多民眾因而慕名前來賞鯨,不過許多民眾與鯨魚的距離過近,甚至達到「觸手可及」的程度。香港海洋公園在7月25日表示,鯨魚背部出現被船隻的螺旋槳劃傷,而且傷口越來越大,健康狀況令人擔憂。香港海豚保育學會則呼籲民眾遠離鯨魚,並建議政府將其現蹤區設為暫時保護區、限制船隻速度,否則鯨魚的傷勢可能會持續惡化。
對此,漁護署於7月27日發布新聞稿,針對鯨魚健康狀況、處理措施、遏止民眾等面向進行說明。漁護署指出,署方與海洋公園保育基金會及其他保育團體討論後,認為鯨魚背部傷痕不一定是近期受傷,由於鯨魚情況穩定,有能力進食及游動,傷口也在癒合,沒有生病、擱淺等狀況,目前不打算進行任何介入。
至於香港海豚保育學會提出的「暫時保護區」建議,漁護署認為鯨魚出沒的地點、時間不固定,而且範圍廣闊,涉及水域必須按照實際情況隨時改變,因此在不影響其他海上使用人士的情況下,該方案不可行。目前也沒有其他引導鯨魚重回大海的方法。
而民眾租船搶圍觀的亂象,漁護署僅表示會「加強巡邏」,如果真的「太靠近鯨魚」將會進行勸導,拒絕合作者可依法開罰。漁護署雖於2000年發出自願性賞鯨指引予業界參考,不過守則僅是自發性遵守,沒有約束力,而且這次還有不少業者提供「租船」讓民眾前去賞鯨,亂象百出。漁護署指出,所有鯨豚動物均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不負責任、傷害鯨豚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干擾受保護野生動物罪,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年及罰款10萬元港幣。
對此,香港生態教育及資源中心總監程詩灝指出,政府應該把握這次機會改善,以法律規定船隻需要距離鯨豚至少保持50公尺以上距離,如果鯨豚接近,需要立即停止引擎。他還指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早已立法,相關規範或許可以延伸至賞鯨行為。
鄰近香港的台灣,雖然賞鯨產業發達,但同樣尚未訂定強制性的賞鯨規範,相關法條僅有《娛樂漁船管理辦法》與《野保法》,且涉及多個主管機關,管理上有一定難度。不過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簡稱海保署)近年採取鼓勵、合作的政策方向,海保署總共和20家賞鯨業者合作,制定出《友善賞鯨規範》及《台灣海域賞鯨指南》等自主公約,規範包含賞鯨船應保持50公尺以上,航向與鯨群平行,若為育幼階段的鯨群,至少距離300公尺,船隻以3艘為限,並集中於同一側等。
今年5月海保署更推動「友善賞鯨2.0標章」,該標章採主動申請制度,業者加入後有機會獲得海保署核發的友善賞鯨標章,標章每兩年重新評鑑,期間海保署也將不定期考核。此外,政府也會輔導賞鯨業者、解說員和船長組成鯨豚聯合巡護隊,對遊客宣導友善賞鯨、環保減塑及友善海洋等觀念,若在海上發現有衝撞鯨豚、非法漁法、鯨豚或海龜擱淺等,也會立即協助通報及蒐證。
不僅如此,賞鯨船經常搭配的解說員,海保署會要求「友善賞鯨2.0標章」的船家,賞鯨船解說員須經過海保署培訓認證。多羅滿賞鯨公司總經理呂世明指出,有了培訓機制認證,解說員不再只是賞鯨業者聘請的員工,也能以自身專業監督船隻,確保船隻落實「友善賞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