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吳昱賢/報導
為防止人為餵食行為干擾野生動物覓食習性、破壞保護區生態平衡,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近日預告修正三項相關法規,明定在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自然保留區內,全面禁止餵食動物。修法一旦公告施行,民眾若違規,最高可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預告期為14天,若無重大異議,最快可於今(2025)年底前上路。這一修法雖然不是針對遊蕩犬貓,但也呼應了部分立委對生態敏感區應禁止餵食流浪狗的要求。
林保署此次修法,分別修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以及《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8條,適用範圍涵蓋全臺已公告的6處自然保護區、21處野生動物保護區及22處自然保留區(金門目前尚未設立相關保護區)。新制明確規範,禁止餵食對象為「所有動物」,並不限於遊蕩犬貓。

依修正後規定,民眾若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餵食動物,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於自然保護區內餵食,除得廢止進入許可或影響後續申請資格外,並可依《森林法》處1,000元至6萬元罰鍰;若在自然保留區內違規,則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林保署說明,人為餵食行為看似善意,實際上卻可能導致遊蕩動物在保護區內群聚,並改變野生動物原有的覓食行為與活動範圍,進一步破壞生態平衡。近年部分野生動物如黃喉貂,在觀光熱點或道路周邊出沒頻率提高,即被研究人員認為與長期餵食行為有關。

研究與實務觀察指出,野生動物一旦將人類與食物連結,可能出現追逐車輛、靠近遊客,甚至翻找垃圾等非自然行為,不僅影響動物健康,也大幅提高路殺與人獸衝突風險。過去便曾有黃喉貂為取食人類遺留的罐頭食物,將頭部卡入容器中,險些喪命。
林保署強調,事實上近年已在各保護區的保育計畫書中,逐步納入禁止餵食規定,並在全臺轄區設立111處禁止餵食宣導牌誌;此次修法,主要是為補齊法制位階,讓執法與裁罰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考量實務需求,修法亦同步納入例外條款,明定合格的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以及執勤犬、訓練犬與其幼犬,在執行任務或訓練期間,不受禁止餵食規定限制,以兼顧身心障礙者權益與救災、搜救工作的實際需要。
林保署也指出,未來仍將配合「山林開放政策」,持續完善相關法制與管理措施,期望在保障民眾親山權利的同時,避免人為活動對森林生態與野生動物造成不可逆的影響,並呼籲民眾落實「無痕山林」原則,勿以餵食方式干擾野生動物的自然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