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物友善網/整理報導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保署)委託展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研擬《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修正草案,預計於 2026 年 1 月 6 日舉行首場座談會。這將是該法公布施行三十年來最大幅度的結構性翻修。草案核心為接軌聯合國《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將立法精神由過去的「消極禁絕」轉向「資源永續利用」,並擬將野生動物明確區分為「國內」與「國外」兩類管理,同時建議廢除「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此次修法最顯著的變革在於立法目的之修正(草案第一條)。新法不再將「利用」視為保育的對立面,而是強調在科學基礎與合理管理下,追求「生物多樣性」與「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的平衡。這或許代表著「野保法」不將動物視為主體,而是可利用之資源。
為解決長年以來動保法與野保法適用對象模糊的問題,草案第三條將「野生動物」定義限縮於「自然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之物種,明確將家禽、家畜及寵物排除,歸屬《動物保護法》管理。
更特別的是,草案首度將野生動物區分為「國內」與「國外」。未來「保育類」名錄將聚焦於台灣本土的原生種(瀕臨絕種、珍貴稀有),至於「國外野生動物」,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特別公告,否則將採取較寬鬆的管理策略。此舉旨在集中有限行政資源保護本土生態,但也引發外界擔憂是否會造成國際瀕危物種在台管制的漏洞。
草案中較具爭議性的條款為刪除現行第五條,即廢除實施多年的「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主管機關理由為行政程序已成熟,可透過公聽會或專家會議取代。然而,此舉恐被解讀為削弱外部專家對保育決策的法定監督權,預料將是座談會攻防焦點。
在原住民族權益方面,草案第十八條與五十八條對原住民釋出善意。針對原民基於傳統文化或自用之獵捕行為,若屬首次違反行政程序(如未申報),將予免罰;即使違規,罰鍰亦大幅降低(一般類最高僅 1 萬元),並原則上排除刑罰適用,可見林保署試圖落實原民狩獵「除罪化」精神。而針對原住民捕獵野生動物所使用的獵具,草案第20條也規定,不得以炸藥、毒物、電氣、網具、獵槍以外之槍械、陷阱、獸鋏等方式為之,換言之,長期被詬病的「山豬吊」或許也有可能走入歷史。
面對外來入侵種危機,修法祭出重典。草案第五章增訂,未經許可釋放(放生)具入侵性之國外野生動物,若致破壞生態系,最高可處新台幣 250 萬元罰鍰。此外,針對猖獗的網路非法交易,新法第三十七條課予網路平台業者(如電商、社群媒體)「移除義務」與「保存資料義務」,若不配合調查或下架違法商品,將面臨最高 25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次修法若通過,將對原民狩獵文化及網路電商產生深遠影響。特別是刪除「人工飼養繁殖」的豁免條款(原第 55 條),意味著未來所有符合定義的個體,無論來源為何,均受野保法規範。未來展演場所也需要遵守野保法的規定。
這次《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表面上是制度「現代化」與「接軌國際」的工程,實質上卻是一次價值排序的重寫:當立法目的把「永續利用」拉到與保育並列,國內外物種採差異化管理、原民狩獵走向行政化處理、平台被要求移除與保存資料,未來台灣的野生動物治理將更貼近「管理」而非單純「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