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娉婷/報導
月前台灣多個動保團體聯合提出八項修法訴求,其中「動物保護入憲」列在訴求首位,消息發出後,民眾大力支持或認為動保團體又在唱高調的反應都有,但無論支持與否,大多數人其實不清楚動物保護入憲後的影響。動物保護入憲究竟能帶來什麼樣的效應?會大幅改變現況嗎?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6日於台灣動物保護學院主辦之「動物保護入憲與其作用」講座中一一說明。
在談動物保護入憲的影響前,首先要先釐清「動物福利」與「動物權」的差異。簡單來說,前者認為人類對動物的利用應避免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但必要與否的衡量前提,是人類的利益;後者則認為,人類使用非人類動物在原則上即屬不當,因此任何程度的痛苦與死亡,對動物來說都不必要。許多人會以德國為例,爭取「動物權入憲」,但事實上目前仍未有一國家將動物權入憲,德國聯邦2002年於基本法第20a條規定「國家應保護自然生態」後方增訂「及動物」三字,即是以動物福利為基礎的動物保護入憲。
林明鏘指出,若將「動物權」入憲,動物即可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享有如人格權、肖像權、著作權、繼承權等權利,但卻會崩壞現行法律制度,且在現行程序法中,沒有人可以代動物主張權利;而動物保護入憲則非權利相關,無法禁止人類宰殺或利用動物,但緩和漸進的改革方式,符合目前的法律制度及主流價值,雖然現階段會有只有口惠而無實際功能之感,但能讓動物成為憲法上保護的法益(法律所保障的利益),簡言之就是動物福利入憲。
有些人會問,要保障動物福利,以現行《動物保護法》不就夠了嗎?動保法就已經在保護動物了,為什麼還要爭取憲法的保障?這點則是涉及法律的位階問題,若動物保護入憲,當對動物造成痛苦的行為,與學術自由、財產權等其他憲法保障的法益做權衡時,不會再如此一面倒的需由動物退讓,林明鏘另表示,長期來看,憲法具有感染作用,能夠領導法律往前進步、授予相關立法正當性,宣示國家應保護動物也能達到教育的功能。
雖然動物保護入憲後,一時半刻不會看到成果,也並無明確標準的強制性,但在行使與動物相關的作為時能夠達到拘束權力的作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可能會因此更加考慮動物福利,舉例來說,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放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會議方式決議住戶是否可飼養動物,可說完全是以人的喜好決定(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已有規範),並未考量到動物,若動物保護入憲,相關法律就可能受到拘束,此外,也可以改善地方動物相關立法消極不作為或妥協性立法的狀況。
1994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讓環境及生態保護成為基本國策,達到政策宣示的效果,環保團體隨後也數度爭取環境權入憲,多年後的今日,「動物保護」能否被寫入憲法還待爭取,林明鏘認為,儘管修憲不易,但只要仍有一大群關心動物的團體及人民不放棄,動物保護入憲主張並非毫無實現的一天。
※月前林明鏘教授曾於「新憲法下的動物友善藍圖」沙龍中說明動物保護入憲之可行方向,有興趣詳細了解的民眾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