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娉婷/報導
針對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相關司法判決的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做出解釋,在歷史性的裁判結果出爐前,相關團體也紛紛召開記者會,向大法官們及社會大眾提出呼籲。
今(19)日上午,多個動保團體站在司法院前,聯合為此案中「最弱勢的族群—動物」發聲,將陳情書送入司法院,動團指出,狩獵行為不該是任何特定族裔與個人的「權利」,管理任何族裔的狩獵、漁獵行為,絕對有其必要。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王光祿等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將於一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此案的結果將影響未來的狩獵管理及保育法規,備受社會關注,儘管在轉型正義的浪潮下,還狩獵權於原住民族的呼聲高漲,但多個動保團體今日仍聚集司法院前向大法官們及社會提出呼籲,高喊「轉型正義,不犧牲動物保育」、「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
動保團體聲明指出,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獵、漁獵方式,因此國家甚至國與國間聯合的區域組織共同研擬出適當規範,管理任何族裔及國家間的狩獵、漁獵行為,絕對有其必要,而「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到底是什麼意思?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說明,文化是一種集體呈現,但權利屬於個人,如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財產權、選舉、罷免、宗教自由等,若要把文化變成集體權利,國家就幾乎無法對其進行規範,當整個原住民族擁有狩獵的「權利」時,《野保法》將完全無法對其進行限制。
動保團體強調,現行法律已開放原民狩獵,只要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就可申請獵捕,甚至包含部分保育類動物,一般人則是被完全禁止,加上現在被認定為原住民族的族群已有相當數量,每個族群之間各自的祭儀又不相同,在現行制度下可申請獵捕的頻率已經是生態的浩劫了,遑論全面開放,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陳宸億說:「台灣這麼小的土地、這麼有限的山林,到底可以承受多少的狩獵?這也會是一個問題」。
動保團體表示,動物族群的弱勢絕不亞於任何族群,轉型正義應檢視的是憲法對於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社會經濟權利等是否仍受到不平等待遇,不應建立在對野生動物保育及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傷害上,而環境及生態保護與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為憲法所保護的法益,希望大法官們能夠衡平考量。
動保團體聯合聲明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