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樹害死瀕危蝙蝠也可能免責?美政府限縮《瀕危物種法》保護範圍

北方長耳蝠為美國列管的瀕危物種,會利用樹皮下方、樹洞及裂縫棲息。美國政府近日限縮《瀕危物種法》的執行解釋,引發保育團體對伐木造成蝙蝠傷亡的憂慮。圖為物種示意照。圖片來源:Jill Utrup/USFWS。

記者/吳昱賢 綜合報導

砍倒樹木造成瀕危蝙蝠死亡,只要目的不是殺死或捕捉牠們,就可能不再被認定違反保護禁令。美國川普政府近日對《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ESA)提出新的執行解釋,將相關禁令限縮至刻意針對動物的行為。保育團體警告,這可能讓伐木、採礦與開發造成的動物傷亡,落入法律保護的漏洞。

這項變動來自美國魚類暨野生動物管理局(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局長布萊恩.內斯維克(Brian Nesvik)9月14日發出的內部指令。依生物多樣性中心(Center for Biological Diversity)公開的內容,指令要求人員判斷違法行為時,檢視行為是否主動實施、是否刻意針對動物、是否造成直接且立即的影響,以及對象是否為特定動物,而非整體族群或未來可能進駐的個體。蝙蝠棲息樹木遭砍伐,正是文件用來說明新解釋的例子。

爭議核心是法律中的「take」。這個詞並不只指捕捉,而是涵蓋騷擾、傷害、追逐、獵捕、射擊、殺死及蒐集等多種行為。《瀕危物種法》也明定,保育目標包括受威脅與瀕危物種賴以生存的生態系,因此動物本身與棲地如何受到保護,一直是法律實施的重要環節。

這份指令與政府先前撤銷「傷害」(harm)定義的措施相互呼應。美國政府7月14日公布最終規則,並於9月14日生效,刪除原有行政法規對「傷害」的定義。過去,重大棲地改變或劣化,若妨礙動物繁殖、覓食或棲身,並實際造成受保護動物死亡或受傷,也可能構成法律禁止的行為。

政府主張,舊有定義超出國會制定的法律文字,讓野生動物保護延伸為過度廣泛的土地使用管制;撤銷定義是為了回歸其認定的法律原意。不過,最終規則也說明,既有許可與保育協議不會僅因這次變動而失效,相關許可亦無須單純因新規則重新評估。

保育團體則認為,9月指令的影響比刪除「傷害」定義更廣,因為它將「刻意針對動物」的條件套用到整個「take」禁令。生物多樣性中心政府事務主任布雷特.哈特爾(Brett Hartl)批評,造成瀕危動物死亡的行為,不應只因殺害並非行為目的就免於究責;即使傷亡可以預見,開發者仍可能藉此規避責任。

法律爭議也已浮上檯面。包括塞拉俱樂部(Sierra Club)及生物多樣性中心在內的9個環保團體,7月已針對撤銷「傷害」定義提告,主張政府背離法律宗旨與最高法院先例。這場爭議關乎:當開發造成的死亡並非行為目的,卻是可以預見的結果時,瀕危動物是否仍能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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