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張御丞( 輔仁大學「寵物健康管理概論」課程講師 )
上週筆者於本專欄推薦哈寵誌「寵物安親班」一書,文中說明「家長挑選寵物旅館所考量的十大原因」,包括照片、耐心、舒適、環境、住宿、保母、影片、價格、適應以及監視器等;但事後才驚覺:合法最重要、卻未被重視,實在太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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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特地透過本文說明相關法規,以免民眾誤觸法網而不自知,甚至成為不法之徒的犯罪工具,一旦面臨裁罰時恐怕欲哭無淚;所以筆者特地請教「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蘇方誠理事長:
除了到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查詢「合法寵物業者名單」(https://www.pet.gov.tw/Web/BusinessList.aspx)之外,如何辨識合法的住宿業者?
首先,蘇方誠理事長表示,「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上述「營業證照」的全名為「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意即業者必須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方能經營特定寵物(指狗狗與貓咪)之寄養(指住宿與安親)。
簡言之,凡打算在實體空間為親朋好友或者任何人的狗貓、提供安親(沒過夜)以及寄養(有過夜)之服務並收取費用者,皆必須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例如:高雄市動保處)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否則就是違法,而且罰得很重,最低為十萬元,相關條文如下。
「動物保護法」第25-2條規定: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除此之外,「動物保護法」第22-1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意即政府不只審核「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申請,還會針對業者進行查核評鑑,以確保動物福利和消費權益,對於毛孩與家長而言,此舉絕對是一大福音。
其次,蘇方誠理事長強調,過去曾經發生「民眾受網友之託,將其狗貓接到家中照顧並收取費用」的案例,殊不知此舉已經違法,而且當事人並非故意,一旦受罰實在很冤枉;因此他希望透過本文,指導大家辨識合法業者:
1.業者必須依照法規向政府申請並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2.業者必須將「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例如:櫃台)
3.「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上必須記載業者的「經營業務項目」。(例如:寄養)
4.業者的「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間只有三年,不得過期。
最後,蘇方誠理事長指出,目前家長為毛孩挑選寵物旅館時,幾乎都是透過網路來進行,而「動物保護法」第22-2條規定: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因此民眾必須注意:寵物住宿業者的宣傳資訊上是否標示「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的字號(例如:位於高雄市的「台灣皇爵專業犬貓舍」,其「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號」為「特寵業繁字第W1100699號」),以免吃虧上當、甚至引發糾紛。
據我所知,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寵物保母平台」於網路公開招募「寄養家庭」並仲介狗貓住宿與安親之業務,卻未告知對方「必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不但利用民眾的無知來牟利,同時還陷被害人於不義;應該如何遏止這股歪風?唯有大家全力支持合法業者,方能透過良幣驅逐劣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