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動物保護司能夠成為移動沉痾的一個支點

/ 吳宗憲(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

阿基米德曾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就能移動地球。」(“Give me a place to stand on, and I will move the Earth.”)。我想尋找支點,不只是物理科學家的真理,尋找解決社會沉痾的最有效支點,更是許多社會議題工作者畢生的期盼。

認真想起來,雖然過去也常對自己有興趣的議題參與聯署,但2011年受關懷生命協會邀請,倡議動物保護司議題,才是我實際參與的社會運動的開始,那一年,第一次向總統陳情,第一次向黨主席陳情,第一次站到立法院前短講,之後,國民黨政府承諾將提升動物保護科成立動物保護會,但之後政黨輪替,持續努力遊說下,終於盼到了行政院願意成立動物保護司,但立法院改選屆期不連續的原因,組織法未能如期審查,直到這個會期的前幾天,終於等來了農業部組織法三讀,終於等到動物保護司的成立,2023年,距離倡議的開始,已經過了12年。


回想十多年前,我們為什麼這麼急迫地希望政府能夠成立動物保護司?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理由:

首先,動物保護行政資源極度缺乏。至今猶記得當年面對龐大的動物保護業務,正式編制竟然只編制一個科四位同仁,如何能夠有效解決問題?未來升格後的動物保護司,人力和經費都可望增加,相信在政策規劃能力上有更大的力度。

其次,由於行政資源侷限,動物保護被迫主要只能解決同伴動物及遊蕩動物議題。但展望未來,據悉,於動保司之下會再細緻分科,在動保行政科處理遊蕩動物議題、寵物管理科設計商業制度以外,預計將另設動物福利科,專門處理以往「三不管地帶」的展演動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等業務。

此外,過去動保主管機關「動保科」長年隸屬於農委會畜牧處,然而,動物福利並非畜牧領域才須關注的議題,其他諸如國科會等科學研究單位應用動物進行實驗,教育部等文教單位可能需要管理動物展示等行為,因此動物福利主管機關若能由畜牧處獨立出來成立新的司,較能符合動物福利應用在不同領域的多元精神。未來,動物保護司從畜牧業務下獨立,更能夠扮演維護各種動物福利的角色。

再來,動物保護主管的組織位階較低,議題推動窒礙難行。由於動物保護涉及民眾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經濟動物議題與食安有關、實驗動物議題與醫衛有關、同伴動物虐待議題與警政相關、遊蕩動物議題與民政/環保問題相關,但過去動物保護主管層級低,無法有效協調其他行政單位,動物保護司成立後,未來可以降低政策協調的難度。

農委會《農業部組織法》三讀通過記者會簡報

從上面的幾項動保沉痾來說,動物保護司的成立,無疑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支點之一。但是,面對複雜的問題並沒有簡單的答案,筆者謹分析動物保護司成立之後,必須要面對的幾項問題:

第一項,必須解決組織分工問題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編制第30條第一項規定,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因此,理論上,動物保護司成立之後,最少應會設置四科。在目前動物保護工作習慣的分類下,如何在四科之內,將龐大的同伴動物、遊蕩動物、經濟動物、展演動物及實驗動物的行政管理通通予以規劃在內,將非常考驗當事者的智慧。根據行政理論,行政分工可以根據服務對象(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分工,可以根據功能特性(總務/聯絡/業務)分工,也可以根據地區(北中南東)分工,估計未來大抵會根據服務對象做為分工基礎,再加入些許的功能特性分工,組成新的動物保護司。

第二項,必須爭取足夠的行政資源

但是,由於農業部是升格的部會,未來設置的8個司、6個處、8個三級所屬機關及7個試驗研究單位,除了延續現有的組織外,除了新增的「動物保護司」以外,也新增了「資源永續利用司」,林務局調整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局調整為「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還有「獸醫研究所」由目前家畜衛生試驗所改制,「農業藥物試驗所」由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改制,「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則由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改制。眾多新成立與調整改制的單位,如何爭取有限行政資源,是議題之二。

第三項,必須面對行政業務排序的問題

除了向部內爭取資源,也必須與眾多部外的利益團體,包括業者、動物保護團體、學術單位等,協調行政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所幸,過去這麼多年以來,雖然在行政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動物保護科仍勉力在2020年集合了產官學之力,完成了我國第一部「動物福利白皮書」,規劃了我國動物福利政策的發展藍圖,目前的當務之急,便是在這個藍圖之下,統合各方意見進一步排出政策優先順序,做為未來行政業務及分配資源的標準。

第四項,必須面對「強幹弱枝」的問題

猶記得當年到總統府陳情之時,馬總統面對成立動物保護司的要求,眉頭深鎖地說,如果中央成立的動物保護司,那會面臨「強幹弱枝」的問題,地方政府的行政量能將無法配合中央政策的要求。究實而論,從地方自治法的角度來說,地方政府的組織權、人事權與預算權的確都屬於地方首長所有,中央政府對地方或許能在政策或法令上予以要求,但卻無法干涉地方政府的用人用錢,若地方政府不願在動保司成立之後,同步調整地方政府的組織、人力與預算,的確會發生「強幹弱枝」的問題,在地方政府動保業務增加,人力卻未見增補的狀況下,會造成嚴重的動保行政人力流失的問題。這部分需要農業部、各民間團體與有識之士共同持續努力,遊說各地方政府增補人力財源。

「動物保護司」的成立,或許是移動動保沉痾的有效支點,使得問題在槓桿效應下能比較省力,但無論如何,移動沉重的負擔,除了支點與槓桿,還是仍然需要足夠的努力,上述分工設計、爭與資源、政策排序以及地方配合,都還需各界共同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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