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雅芬( 好好愛牠協會秘書長)

社會邁向進步文明的過程中,動物保護的範疇已由早期流浪犬貓的管理,逐步擴及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以及展演動物的動物福利。就展演動物而言,至今仍有人認為親近動物最常見的方式,是走進展演場所餵食兔子、狐獴或浣熊,和牠們拍照,或觀看海豚頂球、海獅拍手等近距離與牠們互動。
但是,這些看似歡樂的表演或互動體驗,背後很可能透過不斷地動物行為控制、強迫其以違反天性的方式來達成,更可能是犧牲動物的健康與生命所換來。民間團體披露的動物虐待事件屢見不鮮,相片中被當成展演道具的兔子,承受了娛樂人類的代價,毫無娛樂價值的動物表演,不僅誤導了民眾對動物的認知,更失去教育的意義。
展演動物的保障知多少?「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展演動物意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的動物,2018 年「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第6-1條的修訂,對於展演動物算是有了基本保障。「動保法」第6-1條的重點包括:
- 展演動物須由符合資格的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等業者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 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有虐待動物之定罪紀錄;業者應設置專責人員並接受主管機關定期評鑑與查核;
-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善、廢止許可;
- 業者須設有保證金、保險或擔保機制,以確保動物於停止營運或違規情形下仍能獲得妥善安置。
「動保法」第6-1條建立了展演動物從許可、管理到後續安置的制度架構。只不過,再完善的制度若缺乏透明的資訊揭露機制,外界將難以了解政策與執法是否真正被落實。
美國一位猶太裔大法官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曾說過:「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 意謂藏在黑暗處最腐敗的東西,只有曝露在陽光下受眾人檢視,才能防止弊端。在動保領域,違法業者的裁罰資訊公開,正是那道照進產業暗處的「陽光」。

將「消費選擇權」交予民眾:從行政問責到全民監督
裁罰資訊公開可給予民眾「消費選擇權」,盡可能避免到有虐待紀錄、環境惡劣的展演場所,支持符合動物福利的業者,當政府能主動揭露違規業者的名單與處分結果,間接使動物受到基本保護。
台灣尚未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展演動物違規業者資料庫」,若想了解展演場所相關裁罰紀錄,只能從各縣市政府動保機關的「裁罰公告專區」或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針對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找「動保法」 第6-1條違規事項,或者自行查詢相關報導,而「農業部動保資訊網」的展演動物專區則列有合法業者名單,但這些繁瑣、分散且不夠直覺的查詢方式,很難讓人全面檢視展演場所的合法程度。
以具體案例來看,2020 年台中一間動物園區飼養馬、天竺鼠與兔子,被檢舉環境髒亂且缺乏隱蔽條件,在無展演許可證情況下公然賣票,遭台中市動保處開罰5萬元;2025 年花蓮某農場發生遊客騎乘亞達伯拉象龜的荒謬事件,該農場同樣無證照,主責機關卻僅以輔導代替開罰,兩起事件皆由媒體披露後才廣為人知,比起資訊的被動取得,相關單位應有更積極的作法。
公開違法業者是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重要的一環
透過人民的選擇,淘汰掉僅將動物視為生財工具的惡質業者:
1. 落實公眾知情權與消費選擇:展演產業(如休閒農場、水族館)收入來源是消費者的買票入場。當裁罰資訊透明時,多數民眾自然會選擇不前往環境惡劣或有虐待動物紀錄的場所。
2. 對於累犯業者能起遏止作用:「動保法」規定曾違反第 25 條(虐待致死傷)者不得申請許可。若裁罰資訊不公開或不連貫,在各縣市政府作法或決策不一時,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將難以知道業者是否透過換殼經營來規避責任。
3. 降低行政稽查成本:單靠政府人力難以全天候監控,在這個資通訊發達的時代,公開違法細節將有助於大眾參與,形成自發性社會監督機制,彌補行政查緝的缺口。
4. 納入民間團體參與評鑑:為了避免評鑑機制淪為黑箱作業與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動保團體的監督也是不可或缺,過去動團就曾針對新竹某知名展演場所,呼籲政府應「公開委員名單與建議事項、公開改善期限、公開複查制度」,以重建社會公信力。
台灣「動保法」第6-1條與國際API指標6之比較
放眼國際,《動保法》第6-1條的法理結構,與「動物保護指數」(Animal Protection Index,API)的指標6(適用於役用與娛樂動物的法律)有許多相似之處。
- 強制性許可與登記制度:「動保法」第6-1條要求展演須經主管機關許可。這與2020年API指標6評比高分的國家如瑞士、德國、泰國等對展演、馬戲團或動物園設立的強制許可制度相仿。API指標6評分關鍵之一,即是具有符合特定標準的設施才能獲得執照。
- 專業管理人員與設施門檻:「動保法」第6-1條規定業者需具備適當設施和專任人員,這與 API 報告中強調的「能力證明」概念一致。例如,法國與馬來西亞要求展演場所必須有具備動物行為專業知識的合格人員或獸醫負責,以確保動物的心理與生理福祉。
- 定期評鑑與隨機檢查:「動保法」第6-1條要求業者「接受主管機關之評鑑」。API指標6的核心評分項目即是否有「定期、隨機且不預告的現場檢查」。若法律僅有一般性禁令而缺乏具體的檢查計畫如義大利、加拿大,評比較低,分別只獲得E和F。
- 禁止殘酷行為與物種分類管理:「動保法」第6-1條允許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類型」。這類似於API指標6討論的「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管理機制,而API 報告十分贊同全面禁止殘酷展演(如馬戲團野生動物、海洋哺乳動物表演),在台灣雖已無馬戲團表演,但針對海洋哺乳動物表演仍未全面禁止,顯示仍有極大的改進空間,因此,近期有人在公共政策平台發起【讓鯨豚離開水泥池:台灣應跟上國際趨勢,將鯨豚移至海洋庇護所】,希望集結大眾的力量,為台灣鯨豚展演尋求落日條款與退場轉型機制。
- 經濟與福祉的權衡:「動保法」第6-1條規定若業者違規,保證金可用於動物照護。API評核指標6與指標9亦看重政府是否分配資源(如財政補助或資金池)來處理被沒收或救援動物的後續福利,而不僅僅是處以罰款。
建構完善的展演動物守護網
整體而言,「動保法」第6-1條已建立展演動物管理的制度基礎,涵蓋許可審查、人員配置、評鑑機制及安置責任等面向,透過即時且具體的裁罰資訊揭露,可促進政府、業者與社會大眾之間形成相互監督的治理架構,強化展演動物福利,使管理制度在實務上發揮應有功能。
誠如布蘭迪斯大法官所言,唯有讓裁罰資訊曝露在陽光下,才能防止管理上的怠惰與執法上的弊端。當違法資訊能夠即時、精確地呈現,便能建構出一個由政府主導、業者負責、全民監督的展演動物守護網。這不僅能提升台灣在國際的能見度,真正落實生命教育的本質,讓「動保法」第6-1條裁罰公開的重要性成為守護展演動物的最後一道防線。
然而,台灣社會究竟有沒有跟上國際動保趨勢?即使建立了展演動物的管理制度,也不代表合法場域就必然不存在動物虐待,或一定能全面落實妥善飼養與照護,更不足以因此合理化動物表演的存在。回到最根本的問題,我們仍須思考:動物是否應被用來作為娛樂或教育人類的工具?答案,其實已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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