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動法盟聲明:TNvR不必立法 狗口過剩應以村里為中心推行大絕育

在許多遊蕩動物問題嚴重的國家,除了撲殺之外,捕捉、絕育、防疫及回置(TNVR)也被視為流浪動物族群管理的方法之一,在台灣實施收容所零撲殺政策前,「TNVR入法」就是一個常被提出討論的議題,政策上路後,儘管許多地方政府已開始執行TNVR,但仍有倡議團體認為應予以法制化,在全國各地全面推行,與此同時,也有動保團體對此做法持反對意見,今(12)日上午,立法院召開「完善流浪動物控管 動保法修法公聽會」,其中由多個動保團體組成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就出席遞交聲明書,言明反對TNVR入法——以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執行TNVR不好嗎?為什麼動保團體會反對?以下為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聲明:

避免治絲益棼 TNvR 不必立法 狗口過剩應以村里為中心推行犬隻全面絕育

今(1月12日)立法院有一場公聽會將討論「完善流浪動物控管」議題,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寵物族群管理不僅涉及眾多同伴動物之福利,預防動物受虐,也因人與動物的互動,影響動物與飼主個人和其家庭成員的健康,生命教育,公共衛生安全,乃至外來種動物溢出,或寵物走失、遺棄等,導致的環境生態影響,社會成本和國家公帑的耗費。

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對寵物族群管理密度最高者為犬和貓。眾多其他非犬貓類寵物之法益,則仍僅限於一般性保護。儘管管理加嚴的程度和進程有待更細緻的討論,但基本上應有一致的政策方針與方向,俾利各級動保行政機關、社會大眾、相關產業或利害關係團體遵循。

聯盟認為:流浪動物問題的解決首重源頭管理,動法盟支持TNvR(捕捉、絕育、防疫及回置),但應是過渡性措施,且應由民間自主推動,流浪犬貓TNvR不必入法。

我們認為不必入法理由如下:

一、TNvR是流浪動物減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已在現行法制下推行。但台灣地狹人稠,部分地區流浪犬貓對野生動物保育、社區安寧與和諧,乃至交通安全等,已形成負面的衝擊,因此需有更多元、周延之犬隻族群管理計畫。刻意將TNvR立法或法制化,不僅無法解決問題,且將造成社會對立加劇,對動物保護的推廣更加不利。

二、TNvR入法包括將街頭餵食犬隻及絕育犬隻回置法制化,實際上等於讓流浪狗「國有化」、「常態化」,勢將衝擊「飼主責任」之規範與教育,造成動保法的空洞化,流浪動物問題更無解決之日。

三、飼主責任觀念若無法普遍建立,流浪狗源頭不絕,那麼「繁殖買賣」、「家犬成為流浪犬」「TNvR由政府負擔經費與責任」三者間,將形成弔詭的「產業鏈」--不斷循環消耗無辜動物的生命、愛狗人的心力、民間善款與政府公帑。

動法盟指出,以前行政單位拒絕TNvR,所以才有TNvR法制化的倡議,藉此争取空間。

如今大多數地方動保行政單位已經接受並在執行,甚至蔡英文總統年前募資活動,即以TNvR團體為捐款對象。

動法盟呼籲,TNvR立法爭議多也難形成共識。政府應該做更有效的源頭管制,以基層行政單位—村里為中心貫徹犬隻族群管理政策,全面推廣犬隻絕育。

動法盟強調,政府已依法研訂並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農委會,2019),流浪狗問題之對治策略已明確定調為「族群管理」或「狗口控制」,將族群量、人狗衝突、檢舉通報等因素歸納彙整之「熱點」,也列為主要族群管理重點區域,惟以農委會 「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 109~112」四年中期綱要計畫為例,其執行策略雖涵蓋犬貓數量調查、族群數量控制、深化飼主責任、營造動物友善社區等範疇,但業務績效之管考或經費資源之運用,仍以縣市為對象,並大量依賴民間動保組織,僅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之招募培訓觸及村里單位。

動法盟主張犬隻族群管理政策應以基層行政單位—村里為中心,其法源依據為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地方自治事項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或自然保育;或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縱有不夠明確之疑慮,亦可修法解決。

以村里為中心有以下三點理由:

一、村里為我國第四級,也是最基層行政單位。村里長透過選舉產生,最能反映民情。

二、一般民眾無論愛狗與否,凡有檢舉通報或要求捕狗驅貓需求,多半透過村里長向地方民意代表或鄉鎮區公所反映。易言之,村里長為反映人狗互動良窳之第一線樞紐。

三、村里也是最小行政單位,亦即為各項公共政策之最小執行單位,無論各級政府之績效考核獎懲,或外部民間團體之評鑑監督,最易聚焦。

我們認為具體作法:

一、所有犬貓族群管理政策措施之參據,諸如:飼主、犬隻登記與絕育、家犬、放養犬或流浪犬之數量、比例,人犬衝突事件、犬貓與其他野生動物之衝突現況、動物受虐或救援事項,均應以村里為單位調查、彙整、分析、公布。

二、所有犬貓族群管理預算經費,均應以村里為核心加以運用。其應用項目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飼主與寵物調查、動物福利飼主責任教育、家犬貓絕育推廣、流浪犬貓絕育與照顧等。就流浪犬絕育而言,每一村里應以絕育80%流浪犬隻為最低目標,並應以最短時間進行才能有效控制族群繁殖。

三、中央與地方動保行政機關應協助村里長獲得相關資源協助:如民間組織、動保志工、經費或物資。

四、稽核管考或評鑑機制應以村里為中心,並將家犬與流浪犬福利與管理措施納入項目。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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