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遭比特犬咬死 法官認定寵物如家人 飼主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成功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寵物被害死亡,到底能不能求償「精神慰撫金」?台灣近期又有一案求償成功!

2019年10月,沈姓男子帶著妻子林女飼養的馬爾濟斯犬「Cash」至公園散步,不料愛犬卻遭李男所飼養的兩隻比特犬輪流拋咬至重傷,送醫後仍不治身亡,沈男及林女提告求償,除了人的醫療費用、犬隻的急救費用外,林女另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而法官最終判定林女飼養愛犬14年,情感上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的痛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有據,加上其他賠償費用,李男需支付兩人共17萬元的費用。

新北市一隻馬爾濟斯犬2019年時遭兩比特犬拋咬,傷重不治。(示意圖,非當事犬隻)   圖片來源:pixabay(CC0)

法律名詞「精神慰撫金」是以精神上所受的無形痛苦為準,來衡量受害者應得的賠償,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有當人的「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受侵害時才能求償成功,不過,近年來隨著人與動物關係的改變,許多飼主早已不將動物視為單純用於玩賞的「寵物」,而是一同分享生活,如家人般存在的「伴侶動物」(或稱同伴動物),伴侶動物受害身亡時,逐漸開始有飼主出面爭取精神慰撫金,儘管台灣的《民法》仍以「人」為導向,但也不乏求償成功案例。

最近的這起判決結果在今(2021)年2月出爐,根據原告沈男說法,2019年10月27日早上約七點,他帶著登記於妻子林女名下的愛犬Cash前往林口運動公園散步,在草地上定點休息時,李男帶著三隻狗走進,其中兩隻為有繫牽繩、未戴口罩的比特犬,另一隻為沒有繫牽繩也沒戴口罩的米克斯犬,兩隻比特犬突然掙脫牽繩,朝著Cash急速衝來,並輪流拋咬Cash,儘管沈男和一旁的棒球隊人員見狀紛紛上前想將牠們分開,但比特犬直到小狗完全無法動彈後才鬆口,沈男緊急將奄奄一息的愛犬送醫,但當日午間,Cash仍傷重不治。

意外發生後,沈男和林女將李男告上法院,林女向李男求償犬隻飼養費用、急救費用、遺體處理費用及精神慰撫金,沈男則向李男求償救援小狗時造成的眼鏡損失以及醫療費用,而儘管李男稱是馬爾濟斯犬未繫牽繩,自行跑到比特犬附近,他無從察覺才發生意外,並堅稱自己從頭到尾都有緊抓住牽繩,導致犬隻死亡的憾事原告也有過失。

但法官認為,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原告並沒有將馬爾濟斯犬繫上牽繩的義務,而被告所飼養的比特犬為農委會公告的「具攻擊性之危險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依法需繫上牽繩及配戴口罩,且設置為犬隻牽繩鍊、戴口罩等措施,是為了避免犬隻在公共場所攻擊或侵害他人,而非在避免犬隻遭受他人或其犬隻的攻擊或侵害,加上沒有事證足以認定是馬爾濟斯犬主動靠近並挑釁比特犬,因此難以認定原告在此方面的過失。

農委會公告之《具攻擊性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繫上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示意圖,非當事犬隻)   圖片來源:pixabay(CC0)

最後,法官判定李男需支付林女當初購入犬隻的部分費用、植入晶片費用、犬隻急救費用及遺體處理費64,60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支付沈男因此次事故所受的眼鏡損失及醫療費5,600元,共計170,200元。

其中,就精神慰撫金的部分,承審的新北地院法官楊雅萍指出,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的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的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這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生命、不尊重保護動物。

因此,楊雅萍法官認為,在現行法律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情況下,應認定「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可依其屬性及請求權利的不同,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法令。而原告飼養該馬爾濟斯犬長達14年之久,愛犬突然遭兩隻比特犬輪流拋咬致死,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的痛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有據,另審酌雙方的財力狀況,求償10萬元應屬適當。

這起事件也是台灣第三起寵物受害獲判精神慰撫金成功的案例,同時也是金額最高的一起,另外兩起分別以2萬元、1萬元的金額成立,儘管失去心愛家人的傷痛難以因此被撫平,但讓牠們在法律上不再被視為無生命的物品,仍能給飼主一些安慰,未來是否還有更多判決結果承認「動物非物」,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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