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不只是財產 立委推《民法》修正案 爭取寵物被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動物不只是財產」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有諸多實踐,許多人對飼養的動物投注諸多感情,動物離世時,感受也如同失去了重要家人,但在法律系統中,動物確實僅只是財產,若心愛的伴侶動物遭人害死,在《民法》上,也只能以比照一般財產損害請求賠償,許多飼主因此遭受二次傷害。為此,立法委員高嘉瑜今(22)日召開記者會,提案修正《民法》195條,將「對動物情感利益」納入民法侵權體系中保護,讓飼主得以向侵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立法委員高嘉瑜今日召開記者會,提案修正《民法》195條。   高嘉瑜辦公室/提供

人與動物的關係隨著時代快速改變,但在台灣,除了《動物保護法》外,其他涉及動物的法律很少跟著進行調整,《民法》就是其中一道重要卻難以突破的關卡。高嘉瑜指出,近年來,許多飼主和動保團體呼籲台灣應比照先進法治國家,增訂「對動物情感利益保護」的立法,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的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但我國現行立法卻僅將動物視為「單純財產」,完全忽略動物本身作為「獨立生命體」的特殊性。

為此,高嘉瑜今日召開記者會,請來四位飼主分享伴侶動物受害後所遭遇的困境,並提案修正《民法》195條,將「對動物情感利益」納入民法侵權體系中保護,使飼主得向侵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其他國家對「動物情感利益」的保護。   高嘉瑜辦公室/提供

高嘉瑜表示,現行法律對飼主在動物受侵害死亡時的保護嚴重不足,首先在《刑法》上,因為動物死亡只被視為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因此只能依「故意毀損罪」論處,刑度輕微;而《動物保護法》雖然對於過失傷害動物的行為有立法規範,卻僅止於行政罰鍰;在《民法》方面,目前飼主也只能「比照一般財產損害」請求依市價賠償,但若是飼養多年,或是來源為流浪動物、動物為「並無市場」的混種,就會導致飼主求償無門。

高嘉瑜另強調,為了避免修法後可能有浮濫請求慰撫金的疑慮,在她所提案的版本中也言明僅限於「對動物所有權侵害情節重大」始可請求慰撫金,特別是針對獸醫師基於正當醫療行為時,若仍致生損害,也不應使其負過重的責任。

為什麼要這麼堅持求償?絕大多數時候,受害飼主並不是為了錢,而是因為內心痛苦,或者想為伴侶動物討公道,讓侵害者明白動物生命不該被漠視。在因伴侶動物受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事件中,儘管近年已經開始累積勝訴案例,但在沒有明確法律保障的情況下,受害動物僅被視為物品的案例也仍存在,飼主是否能求償成功,還是相當看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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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記者會的受害飼主林逸萍,就為了愛犬Juby奔走多年,在訴訟上花費的金額早已高於求償額度,只希望不要再有其他飼主承受她所經歷過的痛苦。2017年時,Juby因為寵物美容店一名女性顧客無視公告、同時開啟多層門而跑出店外,車禍身亡,該名婦人事後態度惡劣,讓林逸萍決定提告,訴訟期間,該名婦人卻提出了Juby是混種犬,「市價為0」的觀點,飼養多年本應是累積感情過程,也變成了將動物價值「折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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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年的司法訴訟,林逸萍在刑法、民法官司上都受到了挫折,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也被駁回,但是她仍打算繼續爭取,正在考慮進行憲法訴訟,林逸萍說,這幾年其實已經開始出現了一些鼓舞人心的判決結果,所有能走到司法這一步的飼主都非常不容易,在她剛開始決定為Juby打官司時,收到的只有嘲笑和戲弄,在法庭上還要不斷描述、證明自己的痛苦,「如果我失去的是小孩,我不用去解釋我的痛苦,但是因為是毛孩,我的痛苦就不被看重」。

憲法律師王崇宇表示,過往判決認為寵物死亡與人類的生活方式──也就是人格權──沒有關係,但近三十年來寵物對人類的意義大為不同,人們與寵物的相處,對心靈的寬慰非常重要,當意外奪走了寵物的生命,飼主以往的生活方式也會遭受衝擊。

法律名詞「精神慰撫金」是以精神上所受的無形痛苦為準,來衡量受害者應得的賠償,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有當人的「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受侵害時才能求償成功。對於修正《民法》195條的提案,法務部代表回應表示自己也有飼養動物,了解人和動物的感情深厚,但是修改《民法》有一定的困難度,要突破不容易。

法務部代表另指出,以現行法律架構來說,飼主以195條第一項的人格法益爭取精神慰撫金有機會,但若是以第三項的身分法益,則不太可能成功,因為目前受到保障的關係僅有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連祖父母或者感情深厚的同居伴侶受害都無法達成求償標準了,要類推到動物身上更是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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