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吳昱賢/綜合報導
韓國國會議員近日提出《動物保護法》(동물보호법)修正草案,擬賦予法院在虐待動物案件宣判時,一併對加害人下達「飼養禁令」,禁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繼續飼養原有動物或領養新動物。提案者指出,現行法雖有處罰虐待行為的條文,卻攔不住加害人再次養動物,形同「罰得了人、擋不住再犯」的制度缺口。
根據《韓國時報》(The Korea Times)7月28日報導,這份草案由在野最大黨國民力量(국민의힘)籍議員韓智雅(한지아)領銜提出,共10位議員連署。提案書指出:「現行法雖有處罰虐待動物者的規定,但限制加害人再次飼養動物的制度措施並不充分,重複虐待的疑慮一再被提出。」依草案,法院量刑時得依職權宣告一定期間的飼養禁止處分。
草案另一項重點,是把保護時點往前拉到判決確定之前。依修正內容,主管機關可迅速將動物自涉嫌虐待者身邊移出,暫時安置於指定收容處所;同時將動物收容中心的設置與營運改為強制事項,並整併違反飼養禁止義務的罰則、限制有虐待前科者領養動物。提案者表示,此舉是為了「根除虐待行為,實質保護動物的生命與安全」。
這項修法直指韓國長年存在的所有權漏洞。依現行《動物保護法》,地方政府雖可將受虐動物與飼主暫時隔離,但除非飼主自願放棄所有權,主管機關原則上仍須把動物歸還,即使飼主已因虐待遭到指控或起訴。動保團體曾揭露,一名男子打斷飼養犬隻的腿,女友發現後送醫並向當局與動保組織通報,該犬最終仍被判還給原飼主。
執法現況同樣是修法動力。韓國現行法對造成動物死亡的虐待行為,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致傷則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但據韓國媒體引述大法院統計,2022年82件虐待動物案件中,僅5件判處徒刑、46件僅科罰金;2022年以來,正式起訴率長期徘徊在5%上下,多數案件以簡易處分或不起訴收場。
推動飼養禁令並非單一政黨的主張。今年1月,國民力量議員朴成勳(박성훈)提案讓遭起訴的虐待案件動物在判決確定前免於被歸還;2月,同黨議員趙恩姬(조은희)提案導入飼養禁止處分與假處分機制;6月25日,執政黨共同民主黨政策委員會議長(정책위원회 의장)韓貞愛(한정애)則提出更強硬版本,要求兩度以上遭判罰金以上刑罰的累犯,原則上應禁養5年以上、10年以下。
行政部門也已表態。農林畜產食品部(농림축산식품부)公布的《第三次動物福利綜合計畫(2025–2029)》,將「飼養禁止制」列為預防虐待與棄養的重點措施,規畫對經判決確定且經評估具再犯風險者,禁止飼養動物1年以上、5年以下,並以2027年上路為目標,正與法務部、法院行政處、地方政府及專家研擬細部標準,設法在確保實效與避免過度侵害基本權之間取得平衡。
以飼養禁令作為虐待動物案件的附隨處分,在歐洲已行之有年。英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第34條允許法院對定罪者下達「取消飼養資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禁止其擁有、飼養、參與管領、交易或運送動物;德國《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則規定,違犯者可被法院禁止飼養、交易或以職業方式接觸特定或全部種類動物1年至5年,若有再犯之虞,得處以無期限禁令。
台灣現行《動物保護法》第33條之1亦有類似設計,列舉棄養、騷擾虐待傷害動物、任意宰殺、動物遭主管機關沒入等八種情事,符合者不得飼養應辦理寵物登記的動物,也不得認養公立收容處所的動物,主管機關並得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