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漁業足跡重疊度看鯊魚生存風險 《自然》新研究台灣如何借鏡

轉載自環境資訊中心;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廖靜蕙 報導

鯊魚族群健全,海洋生態才能跟著好。牠們雖高居海洋食物鏈的頂端,卻得努力與人類漁業撈捕保持安全距離。這些延繩釣漁船、大型網具遍及之處,所形成的「漁業足跡」,是否代表著鯊魚族群存在的風險?近期《自然(Nature)》期刊幾篇報告,提出不同意見。

八鰭ㄚ髻鮫(Great Hammerhead Shark)。攝影:Alex Mustard;圖片來源:WWF
八鰭ㄚ髻鮫(Great Hammerhead Shark)。攝影:Alex Mustard;圖片來源:WWF

奎羅茲:延繩釣漁業撈捕量能與鯊魚族群風險成正比

2019年發表於國際期刊《自然》,由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源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re in Biodiversity and Genetic Resources)副研究員奎羅茲(Nuno Queiroz)研究團隊的〈利用漁業足跡評估全球鯊魚空間的風險〉一文,以大數據分析作為研究方法,結合衛星追蹤鯊魚與全球漁船足跡,計算出鯊魚與遠洋延繩釣漁業足跡重疊率。

研究發現,鯊魚每月使用的平均空間中,有24%同時也屬於遠洋延繩釣漁業的足跡。而具有商業價值的鯊魚和國際保護物種的空間利用熱點,與延繩釣的重疊率更高達76%與64%,並與捕撈量能成正比。

研究結論包括,捕撈強度越高,對鯊魚的風險越高;尤其,鯊魚在無國家管轄的公海區域中,能避開漁業撈捕的水平空間非常有限。研究團隊主張,公海中鯊魚分佈的熱點區域,應採取保護管理措施。

穆魯亞:水平空間重疊、撈捕率無法證明鯊魚受脅程度

時隔兩年,國際可持續發展海鮮基金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eafood Foundation,ISSF)的穆魯亞博士(Dr. Hilario Murua)與其研究團隊也於《自然》發表一篇〈鯊魚死亡率不能僅用漁業足跡評估〉。

穆魯亞博士認為,奎羅茲研究團隊的結論僅用漁業足跡評估鯊魚的風險太過簡略、難以涵蓋所有的鯊魚可知風險,因為魚類在海洋中的分布與活動是三度空間,因此需同時考慮垂直分布、垂直方向的可遇性以及與漁具重疊等因素。

此外,由於不同漁法與鯊魚物種的差異,即使是低撈捕率也可能造成高死亡率,而高撈捕率若依規定釋放,也可能不傷害物種,但研究並未列入計算,因此缺乏足夠證據支持。

對於這些批判,奎羅茲研究團隊回應,研究著重於水平空間重疊,是因為這是漁業捕撈是各風險因素中最主要的驅動因素,原有的鯊魚生態風險評估中,鯊魚分佈的實際深度也很少包含在內。其次是根據追蹤結果,雖然部分禁捕物種可能被活放,但具有商業價值的鯊魚很少被延繩釣船隊釋放。

另外,研究雖未直接計算鯊魚死亡率,但從數據迴歸分析,捕魚導致鯊魚死亡和撈捕暴露指數[1]成正比。研究團隊認為,這些資料足以支持研究結論,而缺乏管理的公海,以目前的捕撈量能來看,鯊魚獲得庇護的空間有限。

國內學者:台灣周遭海域鯊魚 尚待相關科技研究

對此,台灣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教授劉光明表示,國內鯊魚生態風險評估的研究,惟僅限於西北太平洋海域,且未結合自動船位系統資料進行分析;建議應朝結合AI技術和大數據資料進行更詳細的分析,才能更了解台灣周遭海域鯊魚的資源狀況。

此外,在台灣鯊魚大部分是鮪魚延繩釣的混獲物種,並非主要漁獲對象,因此若要減少對鯊魚的漁獲壓力,就得同時減少對鮪魚的漁獲,然而這樣將造成經濟損失。

跟著遠洋漁業足跡監測 累積資料了解鯊魚族群面貌

全球約550種鯊魚,部分鯊魚物種因具有經濟價值而成為撈捕對象。這類漁業行為逐漸受到區域性漁業組織規範。

以海洋經濟物種養護為目標的農委會漁業署,也須隨著產業足跡遵守國際漁業組織相關規範,進行相關魚種的監測調查。漁業署遠洋漁業組長林頂榮表示,和漁船有互動的鯊魚,都有義務了解,包括收集資料以及發展管理措施。

平滑白眼鮫/黑鯊(Carcharhinus falciformis)。資料照。圖片來源:漁業署

三大洋不同區域性漁業組織,依據當區域鯊魚族群狀況,紛紛列出禁捕名單,例如花鯊在三大洋的各漁業組織中都是禁捕對象;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則是禁捕黑鯊(平滑白眼鮫,學名:Carcharhinus falciformis);印度洋、大西洋的禁捕對象更多。

我國除了配合國際組織規範,也有自發性禁捕對象,無論走到哪裡,都不能捕抓鯨鯊(Rhincodon typus)、以及鬼蝠魟屬物種(Manta spp.)。

漁業署:鯊魚評估不易,監測資料還要加把勁

那麼台灣漁業行為對於鯊魚生態風險做了哪些評估與保育措施呢?以鯊魚監測計畫為例,近年來漁業署較多著重「無危害證明(Non-Detriment Finding, NDF)」評估。這是CITES(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2013年於曼谷召開的第16屆締約國大會決議內容,對於附錄二物種或非商業性之附錄一名單之物種貿易時,必須由該國主管機關參考科學評估,提出認為貿易對族群並無危害的證明後,才能進行物種出口。

因台灣遠洋漁業部分撈捕對象屬於CITES附錄二物種,是為了賣到其他國家,而須提出無危害證明。漁業署也以科技計畫針對關鍵物種進行相關研究調查,例如丫髻鲛(軟骨魚綱真鯊目雙髻鯊科)。林頂榮解釋,鯊魚評估無論是「生態評估」或「危害評估」向來不易,唯有不斷累積調查監測資料,才能讓鯊魚現況更清楚、發展相關對策。

國際組織十分關切混獲物種議題,對於資料收集格外重視。林頂榮說,過去鯊魚保育都因欠缺資料寸步難行,漁民對於混獲資料填報意願不如主漁獲魚種來得積極,就須行政部門鼓勵,或派觀察員隨船紀錄、補強資料缺乏的問題。觀察員是由政府派任,因此資料填寫上更具可信度。

藍色國土上的鯊魚不能少 下一波象鮫列優先保育

循著產業足跡之外,台灣也負有鯊魚保育的責任。有別於陸地的具體概念,台灣藍色國土——12海浬內領海的野生動物,就由海委會海保署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

台灣沿海約有120種鯊魚活動,這些物種的調查監測就有賴海洋保育署。其中,又以象鮫、巨口鯊和大白鯊處境最為難,尤其是象鮫。海保署副署長吳龍靜指出,多年來未有捕獲象鮫紀錄,少到連捕都捕不到,海保署列為優先關注對象,也有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委員建議應列為保育類物種。

軟骨魚保育越來越受到全球矚目,除了鯊魚,鰩、魟和銀鮫等,都是軟骨魚成員。圖片來源:海保署

目前象鮫、巨口鯊和大白鯊皆已透過漁業法列為禁捕對象,漁船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者,不論死活,應立即放回海中

※本文提及三篇《自然》國際期刊報告,以及劉光明教授意見,改寫自新興科技媒體中心提供的資訊。

註釋

[1]研究團隊結合鯊魚的追蹤資料與漁業足跡計算捕撈暴露指數(Fishing exposure index,FEI),這是以月份為單位,把地球網格化之後,計算遠洋漁業的捕撈量能,對應該月份鯊魚在每個網格中的暴露程度,標準化計算得出的數據。(資料來源:新興科技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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