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昱賢/報導
熊蜂也是一種魚?這句看似「無厘頭」的話,卻引起加州農民團體與動保團體的法律攻防戰。原來,加州漁獵委員會(The California Fish and Game Commission)曾將四種熊蜂列為瀕危物種,卻被農民團體以法律未授權為由控告,初審法院也判決委員會敗訴。近期,動保團體找到法律漏洞,讓法院作出判決「熊蜂也是一種魚」,成功守住熊蜂的瀕危物種地位!
綜合外媒報導,保育團體「薛西斯戈灰蝶協會」(Xerces Society)在2018年向加州漁獵委員會建議,加州出現的四種熊蜂因氣候變遷而數量驟減,應將牠們列為瀕危物種。加州漁獵委員會則在2019年投票,將學名為Bombus crotchii、Bombus franklini、Bombus suckleyi、Bombus occidentalis的四種熊蜂列為瀕危物種。
然而,多個農民團體卻反對這樣的決定,他們認為這會對堅果種植商形成巨大經濟負擔。「加州杏仁聯盟」(Petitioners Almond Alliance of California)執行長Audrey Bettencourt指出:「在一個賣場看不太到顧客的時代,我們正與加州的高通膨、食品成本鬥爭,而將熊蜂列為瀕危物種會使我們的製造成本增加。」為此,以加州杏仁聯盟為首的10個農民團體提起訴訟,他們主張加州的《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沒有包含陸生無脊椎動物,魚獵委員會沒有權限制訂該政策。
《瀕危物種法》授權加州漁獵委員會發現並宣佈保護、保育、復育任何瀕危物種、受威脅物種及其棲息地,包含「鳥類,哺乳動物,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或植物的本地物種或亞種」。由於確實未包含陸生無脊椎動物,初審法院判決加州杏仁聯盟勝訴。
近期動保團體利用法律漏洞,成功扭轉頹勢。薛西斯戈灰蝶協會表示:「在《瀕危物種法》中,魚類並不是一般人口語中的定義,水中的章魚、烏賊等無脊椎動物也被認為是魚。該定義並沒有限定『魚』是水生動物,這代表陸生的無脊椎動物也應該有被保障。」
對此,上訴法院認可動保團體的說法,最終判決書指出:「我們承認該定義的範圍模棱兩可,因此我們決定以開創新的定義。」上訴法院認為,該法的立法用意是保護瀕危物種,因此該判決採自由解釋原則(通常使法案適用於更廣的範圍),未來加州漁獵委員會有權將任何無脊椎動物列為瀕危或受威脅物種。
這項判決無疑是昆蟲和動保團體的勝利。薛西斯戈灰蝶協會表示:「我們慶祝今天的判決,昆蟲和其他無脊椎動物終於有資格獲得政府保障!」史丹佛大學環境法事務所(Stanford Environmental Law Clinic)律師Sam Joyce也指出:「《瀕危物種法》是保護、恢復瀕危物種的重要工具,法院的裁決確保了該法能夠被落實,保護加州的生物多樣性。」
西海岸食品安全中心(West Coast director at the Center for Food Safety)主任Rebecca Spector則強調熊蜂的重要性:「我們吃的食物中,每三口就有一口是來自蜜蜂授粉的作物,這項法院判決不僅幫助熊蜂生存,也保障我們的食物供應。」她開心地說:「這項判決能確保瀕危物種有資格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