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海豚爭權益 重大突破!台灣法院首認保育團體可替動物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為白海豚如兒童一樣,無法為自己發聲,保育白海豚的公民團體,具有「當事人適格」的利害關係。圖片來源/林務局

記者/吳昱賢 報導

台灣保育史迎來重大突破。長年受離岸風電開發影響、數量持續下降的台灣白海豚,在媽祖魚保育聯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倡議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日前作出劃時代判決,首次明確認定:公民保育團體可以作為當事人,替無法自我發聲的野生動物提起訴訟!

*註:「適格」在法律上,特別是在訴訟程序裡,指的是:某個人或團體,是否「適合」「合格」成為案件當事人,具有「起訴或被起訴的資格」。

根據判決資料,媽祖魚保育聯盟自2021年底起,針對環保署(現環境部)核准台灣電力公司離岸風電第二期變更環境監測計畫提出行政訴訟,認為施工監測放寬將加劇白海豚棲地噪音污染,威脅已瀕危的族群存續。聯盟主張,長期以來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白海豚保育工作,並參與相關環評程序,對白海豚存續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法院於判決中指出,野生動物無行為能力,「類似無行為能力之兒童」,無法自行為自身權益發聲,應由具代表性之團體代為行使訴訟權。因此認定媽祖魚保育聯盟,作為受委託從事保育的民間團體,有資格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詳述,野生動物如白海豚因開發行為受到騷擾、干擾,若無適格團體發聲,將因生態破壞而無從救濟。故認定,像媽祖魚保育聯盟這樣長期從事白海豚保育、參與開發審查過程的團體,不僅有法律上利益,也具當事人適格,可依法為白海豚之生存權益提起行政訴訟。

此判決基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6條、第12條與第18條的保護規範精神,結合環境政策需私部門參與的理念,首次賦予民間團體程序上代表動物發聲的資格,與國際上如《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所推動的環境司法近用權理念接軌。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媽祖魚保育聯盟常務理事、也是本案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陳憲政指出,以往公民團體提告常因「無當事人適格」被法院駁回,此次判決採納「白海豚等野生動物需由代表發聲」的新見解,為保育訴訟建立新模式。

陳憲政表示:「這次突破意義重大,不僅是為白海豚,更為所有長期關注野生動物的公民團體立下重要判例。未來如黑熊、石虎等保育團體,只要能證明長期參與保育及開發審查,有可能取得訴訟資格,代表動物爭取權益。」

此案源於台灣電力公司第二期離岸風電開發案。該開發案施工過程中產生大量水下噪音,對台灣西岸僅剩約50隻的白海豚族群造成威脅。媽祖魚保育聯盟發現,環境部同意開發單位縮短施工前聲學監測時間,由原本每季14天降為僅24小時,引發重大爭議。

保育聯盟認為,監測縮水將無法真實反映施工對海洋生態的影響,等同架空監督機制,恐加速白海豚族群的衰退,違背環評法及野保法的基本精神。儘管法院最終駁回本案撤銷訴求,但在程序上已明確肯定原告適格,具有歷史意義​。

台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主任吳宗憲指出,本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實質呼應了《動物公民》(Zoopolis)一書中所提出的動物政治權益保護理念。根據蘇珊・唐納森(Sue Donaldson)與威爾・金利卡(Will Kymlicka)的論述,動物無法以人類語言直接表達自身權益,亦無法自行參與公共決策,因此必須透過具代表性的人類,代為發聲、代為爭取權益,並在法律與政治制度中確保其基本保障​。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這次法院首度認可公民團體作為白海豚程序上代表人,能提起訴訟救濟,雖然目前仍屬於司法層面的適格認定,尚未在立法層次明確確認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但已是台灣動物保護史上的重大進展。

《動物公民》主張,人類社會若要真正視動物為社群成員,就必須透過制度設計,創造讓動物間接參與社會政治與法律決策的機制,而不僅將牠們視為被動受保護的對象。這次判決體現了這一理念,意味著未來無論是黑熊、石虎或其他瀕危物種,只要有長期關注其存續的公民團體,都有可能成為代表動物利益的適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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