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御丞( 輔仁大學「寵物生命關懷與陪伴」課程講師 )
由「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法研」)」所舉辦,以研究討論「認養合約書」為主軸的「動物送養認養實務交流會」於12月17 日圓滿落幕,筆者代表「Pet CSR(寵物企業社會責任)」出席,聆聽多位動保先進的精彩演講後,釐清了許多久思不得其解的困惑,故特地透過本文分享該活動的重要內容。
對於某些民眾而言,許多動保團體或中途之家所設定的認養條件非常嚴苛,不但要求家庭訪視,違約甚至必須賠償,乍看之下似乎不合情理,其實背後的意義非凡;以「法研」所編修的「認養合約書」為例,要求認養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認養人之照護義務
必須提供認養標的(本文以狗狗與貓咪為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之照護:
- 1.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 2.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 3.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 4.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5.必要之醫療。
- 6.其他妥善之照顧。
二.特別約定之事項
- 1.認養人應遵守動物保護法及地方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動物福利保護及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 2.認養標的應於出生後6個月至8個月間進行結紮,如於本合約成立時尚未進行結紮,應由認養人完成認養標的結紮之相關醫療程序。
- 3.認養人同意送養人得不定期追蹤、輔導及訪視認養標的。
- (例如:每幾周探訪幾次、每幾周主動回傳幾張照片或影片)
三.飼養之注意事項
- 1.認養人已取得同住全體家人、室友及房東同意飼養認養標的。
- 2.認養人不得於任何情況下為認養標的進行去尾、割聲帶手術。
- 3.認養人應定期為認養標的進行體內外驅蟲、施打疫苗及健康檢查。
- 4.認養標的有下列症狀時應予注意,並給與其必要之醫療,症狀包括但不限打噴嚏、流鼻水、眼睛濕或紅腫、嘔吐、腹瀉、食慾降低、活動力下降。
- 5.認養人不得以放養方式飼養認養標的,應提供其適當食物及乾淨飲水,且不得餵食廚餘。
- 6.認養人應以人道方式對待該認養標的並提供其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得將認養標的長期關在籠中或狹小空間,亦不得為打、罵、摔等任何可能傷害認養標的心理或生理之行為。
- 7.認養人應注意認養標的之生命安全,並避免遺失、傷殘或死亡,不得任由認養標的自行於戶外行動;認養標的出入公共場所時,必需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例如配帶有聯絡資料之項圈、頸牌、使用硬殼外出籠或動物推車等始得將認養標的攜離住處。
- 8.認養人住家陽台、門窗應裝設防護網(不包括紗窗、鐵窗),並應隨時注意防護網之完整、穩固,避免認養標的發生墜樓等情事。
對我而言,上述內容不但只是飼養狗貓的基本功,而且完全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無論認養或者購買皆然;因此動保團體或中途之家所設定的認養條件,以及「法研」所編修的「認養合約書」,其實只有一個共同目的:教導並協助認養人「正確照護飼育狗貓」,同時預防認養人不慎違反「動物保護法」。
以「進行家訪」而言,除了探視送養出去的狗貓以外,重中之重在於藉此發現問題,並進行機會教育以解決問題,尤其許多認養人為養寵新手,不見得具備相關的照護知識,所以大可不必排斥,反而可以趁機學習。
據我所知,許多狗貓被飼主無情棄養的主因來自以下三者:
1.由於一時興起而飼養寵物,但根本不具備應有之條件(時間、金錢、心血)。
2.當事人雖然想要飼養寵物,但並未徵得同住者(家人、室友、伴侶)的同意。
3.未能正確照護與飼育寵物,以致其不再可愛(行為異常、體弱多病)而厭煩。
因此送養單位必須嚴格把關,以預防棄養的悲劇再度上演。
何況對於送養單位而言,狗貓就如同他們的兒女,當然想要確保其送養出去以後被認養人善待,所以才會透過條件設定或送養合約加以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