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昱賢/綜合報導
香港雖然早在1950年就訂立《貓狗條例》,禁止宰殺食用貓狗,然而由於罰則過輕,最高只罰款5,000港幣(約638美金)及半年監禁,遏阻效果有限,近年投訴「銷售貓狗肉」的個案竟高達35宗,雖然其中14宗為同一個案,但仍顯現香港日益嚴重的食用貓狗肉問題。近日,香港漁護署又逮捕一起越南籍民眾販售貓狗肉的案件,讓立法會議員疾呼:港府應盡快修法,加強刑責!
綜合港媒報導,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2月29日與食物環境衞生署、警務處展開聯合行動,在旺角一處住所發現35公斤疑似用作食物的貓狗肉,並立即安排化驗。漁護署表示,現場發現炊具和越南語食物菜單,當中多張照片的標注上寫有「thịt chó chặt」及「thịt chó quay」,意即「狗肉切碎」及「烤狗肉」,不過照片上並沒有標示貓肉或狗肉。調查顯示,該單位為「無牌餐館」,已營運約6個月,現場拘捕一名越南籍男子。
3月3日,漁護署透露了更多案件細節,化驗結果確定為貓狗肉,另外還有2男1女負責運送菜餚,嫌犯平時在社群媒體開設帳戶吸客,今年1月甚至有貼出一張疑似「烤狗」的菜式照片。為了躲避查緝,這間無牌餐館只招待越南同鄉,但最終仍被查獲。
經初步調查後,上述4人依照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無牌經營食肆(餐館)」、「違反逗留條件」等被拘捕,另外還有一名33歲越南籍男子則涉嫌「非法入境」被捕。
過去香港食用貓狗的個案極少,漁護署每年接獲投訴或轉介售賣、食用貓狗肉的個案數目最多只有一宗,但去(2023)年卻暴升至35宗,雖然其中有14宗為同一起案件,皆為「佐敦新填地街糧食店」,但增長的趨勢依舊令人擔憂。
年份 | 投訴/轉介個案(宗) |
2019 | 0 |
2020 | 1 |
2021 | 0 |
2022 | 1 |
2023 | 35 |
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 ,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港幣及監禁半年。有人認為,香港出現多起販賣貓狗肉的案件與刑責過低有關。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便指出,當局目前保護動物工作做得不夠,售賣貓狗肉的罰則過低,與《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相比較有一段距離,認為有關罰則起碼須與虐待動物看齊,至少罰款20萬元港幣(約2.56萬美金)及3年徒刑,她強調:「港府必須盡快完善相關法例。」
對此,漁護署首先強調,雖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之用及售賣貓狗肉的違法行為在香港「並不常見」,但為了進一步加強遏阻犯罪,政府也確實在檢視罰則的刑度是否有調整空間。漁護署發言人再三重申立場:「我們絕不容忍食狗肉或貓肉,必定會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