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賣貓肉案 業者辯稱家鄉常見、不知違法 裁判官不採信 判監禁10周

香港一間凍肉店販售貓肉。圖片來源/商台新聞

香港早在1950年就訂定《貓狗條例》,禁止宰殺食用貓狗,過去也鮮少有相關案件。讓香港民眾震驚的是,今年2月香港媒體揭露港島存在販售貓狗肉的店家,漁護署前往稽查後也證實此消息,並起訴這間「凍肉店」店主。近期判決出爐,雖然店主以不知違法、父親主事、家鄉常見多項理由辯解,但暫委裁判官不採信,判店主需即時監禁10周(兩個半月)。

香港媒體「香港01」揭露,香港油麻地新填地街一間凍肉店疑似販售貓肉,漁護署與食環署上門突擊稽查,該店主也承認販售「限制出售肉品」,以及「允許他人食用貓肉」等兩罪刑。近日法院判決出爐,暫委裁判官郭康麟4月6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宣判,店主將即時監禁10周。

根據判決法院之文件,被告聲稱貓肉由父親從內地(中國)進口,由於食用貓肉在店主家鄉十分常見,他不知此舉會犯法,此外被告也聲稱自己參與程度低,店鋪主要由父親管理,但父親是文盲,所以才會由自己處理租約、商業登記等程序。

對此,裁判官不採信他的說法。由於被告實際上就是店鋪登記持牌人,再加上稽查當天,店主也被發現獨自在關門的店鋪內,不太可能「參與程度低」。郭康麟指出:「本案涉及 1.255 公斤的急凍貓肉,有很大風險會把涉案貓肉銷售給公眾,相信他由不合法的途徑取得相關肉類。」他也補充,類似個案在香港並不常見,但法庭須傳達強烈的阻嚇訊息,強調進食寵物的嚴重後果,而銷售相關肉類更為惡劣,因此判處即時監禁。

郭康麟直指,本案最令人不安的是,當被告按要求提交相關單據時,他只能提供一張購買「雞肉」的單據,法庭對於這些貓肉的原產地感到相當懷疑,最終判處18周監禁,認罪扣減 3 分 1 後,再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扣減兩周,每罪各判囚 10 周,兩罪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10 周。

事實上,香港鮮少有違反《貓狗規例》的案件。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日前去信詢問漁護署,漁護署回答,2020至2022年間僅有接獲2宗懷疑違反的投訴或轉介個案,警方亦在2021年成功檢控1宗個案。漁護署強調:「當局將繼續嚴肅跟進任何涉嫌違法行為、密切留意有關情況,並按需要檢視罰則水準,有關案件應屬個別事件。」

香港市民若屠宰狗或貓食用,最高可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屠宰過程中如果同時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可罰款二十萬港元及三年監禁,此條例沿用至今。上一起因吃貓狗肉而鋃鐺入獄的案件發生在2006年,這也是香港法庭首次處理吃狗肉的案件,當時被告四人在住所屠宰兩隻狗食用,被鄰居揭發報警,四人未嚐一口狗肉已被拘捕,原本量刑起點為60天,後酌減為30天。相較之下刑責有顯著提升,也凸顯「販售」較「食用」更為嚴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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