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NGO揭我國魚翅加工「不可告人秘密」 漁業署:均符合國際規範

轉載自環境資訊中心;整理:鄒敏惠(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英國非政府組織「鯊魚守護者」(Shark Guardian)來台調查魚翅加工與走私議題,上月29日發表報告「買賣瀕危鯊魚——台灣不可告人的秘密」(Endangered Sharks for Sale: Taiwan’s Dirty Secrets)指出,發現有疑似販售華盛頓公約物種的魚翅情形,甚至當地業者也無法分辨魚翅是否來自瀕危鯊魚。

漁業署則回應表示,相關的捕撈販售都符合國際規範,而我國推行「鯊魚鰭不離身」政策,迄今執行6414次鯊魚卸魚檢查,查獲違規案件計62件,相關行政罰鍰達新台幣9406萬元,也達嚇阻不法的效果。

圖片來源:鯊魚守護者 Shark Guardian
鯊魚守護者派員前往東港、前鎮漁港調查,揭露台灣魚翅加工產業狀況。圖片來源:鯊魚守護者 Shark Guardian

「鯊魚守護者」報告:台灣政府應暫時停發魚翅加工證照

「鯊魚守護者」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於東港與前鎮漁港調查13間加工與貿易公司,訪談從業人員發現,超過半數有在販售華盛頓公約物種的魚翅,其中7間的產品還包括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的魚翅,包含黑鯊(平滑白眼鮫)、花鯊(污斑白眼鮫)、馬加鯊、長尾鯊(狐鮫)與大白鯊。

訪查的13家業者中,只有一家取得魚翅加工執照,能夠證明魚翅源頭。業者向調查人員表示,銷往國外要證件,國內販售不用,業者甚至坦承,他們也無法分辨魚翅是否來自瀕危鯊魚。

報告也發現,這些並沒有正確註冊的魚翅加工業者,大多以「水產加工」為名運作,是相當保守、外人不易進入的產業。

報告指出,因為台灣法令目前對保育類鯊魚翅僅禁止「捕撈」、但沒有禁止在市場中「販售」,讓販售商家有恃無恐。「鯊魚守護者」呼籲台灣政府應落實水產乾貨的監管,並且先停止「魚翅加工處理」證照的更新和核發作業。

鯊魚守護者派員前往東港、前鎮漁港調查,揭露台灣魚翅加工產業狀況。圖片來源:鯊魚守護者 Shark Guardian

附錄二物種跨國貿易受管制 國內商業販售未受限

據了解,國際上軟骨魚資源管理,是透過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如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來落實責任漁業,我國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的正式會員國。另一方面,華盛頓公約(CITES)則是透過國際上對野生動植物的出口與進口限制,確保跨國交易不會危害到物種的永續生存。

針對報告揭露內容,漁業署回應表示,根據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物種的捕撈和國內商業販售並未受限,僅在國際貿易上必須取得主管當局的許可。此外,只要該魚種符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定,屬於合法捕撈,就能正常在國內販售。

漁業署補充,我國於2020年5月發布修訂「申請及核發貿易管理海洋漁獲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國人倘有意出口CITES附錄二物種或其產製品,須先取得由漁業署核發之海洋漁獲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據以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出口許可證。

漁業署加強裁罰割鰭棄身行為 魚翅進口須符合多項條件

魚翅市場管理方面,漁業署表示,為防止IUU漁業行為的魚翅流入我國,「魚翅進口應行注意事項」中已有規範,例如魚翅進口至台灣,其捕獲之漁船需列於各RFMO之授權漁船名單上——因此不得自新加坡、香港進口魚翅。該注意事項也在2021年11月10日,新增多項強化源頭管理機制的要求,包括捕獲魚翅的漁船條件、魚翅進入我國市場需檢附船旗國核發之許可文件等。

至於我國籍漁船捕獲的鯊魚及魚翅,法規則規範應以整尾裝袋,或鰭連身、鰭綁身、魚鰭裝袋附標籤標示等方式處理,方便卸魚檢查或公海登檢時清點鯊魚魚身與魚鰭數量是否相符,以及比對是否為同一物種。今年10月,漁業署修訂「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改為依遭割鰭棄身之鯊魚漁獲重量,從重量處裁罰,加強嚇阻漁船停止割鰭棄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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