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雅芬( 好好愛牠協會秘書長)
社會邁向進步文明的過程中,動物保護的範疇已由早期流浪犬貓的管理,逐步擴及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以及展演動物的動物福利。就展演動物而言,至今仍有人認為親近動物最常見的方式,是走進展演場所餵食兔子、狐獴或浣熊,和牠們拍照,或觀看海豚頂球、海獅拍手等近距離與牠們互動。
但是,這些看似歡樂的表演或互動體驗,背後很可能透過不斷地動物行為控制、強迫其以違反天性的方式來達成,更可能是犧牲動物的健康與生命所換來。民間團體披露的動物虐待事件屢見不鮮,相片中被當成展演道具的兔子,承受了娛樂人類的代價,毫無娛樂價值的動物表演,不僅誤導了民眾對動物的認知,更失去教育的意義。
展演動物的保障知多少?「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展演動物意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的動物,2018 年「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第6-1條的修訂,對於展演動物算是有了基本保障。「動保法」第6-1條的重點包括:
展演動物須由符合資格的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等業者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有虐待動物之定罪紀錄;業者應設置專責人員並接受主管機關定期評鑑與查核;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善、廢止許可;
業者須設有保證金、保險或擔保機制,以確保動物於停止營運或違規情形下仍能獲得妥善安置。
「動保法」第6-1條建立了展演動物從許可、管理到後續安置的制度架構。只不過,再完善的制度若缺乏透明的資訊揭露機制,外界將難以了解政策與執法是否真正被落實。
美國一位猶太裔大法官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曾說過:「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 意謂藏在黑暗處最腐敗的東西,只有曝露在陽光下受眾人檢視,才能防止弊端。在動保領域,違法業者的裁罰資訊公開,正是那道照進產業暗處的「陽光」。
將「消費選擇權」交予民眾:從行政問責到全民監督
裁罰資訊公開可給予民眾「消費選擇權」,盡可能避免到有虐待紀錄、環境惡劣的展演場所,支持符合動物福利的業者,當政府能主動揭露違規業者的名單與處分結果,間接使動物受到基本保護。
台灣尚未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展演動物違規業者資料庫」,若想了解展演場所相關裁罰紀錄,只能從各縣市政府動保機關的「裁罰公告專區」或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針對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找「動保法」 第6-1條違規事項,或者自行查詢相關報導,而「農業部動保資訊網」的展演動物專區則列有合法業者名單,但這些繁瑣、分散且不夠直覺的查詢方式,很難讓人全面檢視展演場所的合法程度。
以具體案例來看,2020 年台中一間動物園區飼養馬、天竺鼠與兔子,被檢舉環境髒亂且缺乏隱蔽條件,在無展演許可證情況下公然賣票,遭台中市動保處開罰5萬元;2025 年花蓮某農場發生遊客騎乘亞達伯拉象龜的荒謬事件,該農場同樣無證照,主責機關卻僅以輔導代替開罰,兩起事件皆由媒體披露後才廣為人知,比起資訊的被動取得,相關單位應有更積極的作法。
公開違法業者是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重要的一環
透過人民的選擇,淘汰掉僅將動物視為生財工具的惡質業者:
1. 落實公眾知情權與消費選擇:展演產業(如休閒農場、水族館)收入來源是消費者的買票入場。當裁罰資訊透明時,多數民眾自然會選擇不前往環境惡劣或有虐待動物紀錄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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